我已了解海外所得申報與國稅局成本認定的基本知識,
但想請問一個狀況,如果自海外券商匯回來的錢, 是同年度會申報但還未到申報日期的海
外所得,台灣國稅局會如何處理?
例如
2026 成本:4000萬(有匯出至海外券商的單據)
2026 當年度賣出收回:5000萬
-> 2026 已實現獲利:1000萬 (這1000萬會如實申報在115年所得稅上(2027年五月)
)
因急需需要在2026當年將5000萬全數匯回台灣,此時國稅局與本人會如何處理,
1. 本人需在匯回款時,主動出示海外券商realized statement?
2.國稅局註記該人,並在申報完2027/5 後核實?
3. 其他注意事項?
謝謝
作者: ashidaka (阿席達卡) 2026-07-01 16:33:00
打電話問國稅局
應該是2,但印象中銀行收到海外匯回的錢就會要你簡單申報了
作者:
nxrandy (nx)
2026-07-02 20:51:00七年,國稅局會在2026後七年中某一年才跟你聯絡,而且不會太早....
作者: modelSEXY (Tesla) 2026-07-03 01:00:00
感謝各位大大的回應,所以流程應該是:匯回當下即要申報外幣匯回。明年五月申報海外所得(但高機率已被國稅局註記,將詳查申報資料跟明細),然後不定期會跟本人聯絡,只是不太清楚為何不會是申報當下,甚至不會太早,是因為金額不大嗎?
我有經驗 你只要如實申報 國稅局不會約談你如果真的被約談 出示證據即可
作者: modelSEXY (Tesla) 2026-07-03 23:23:00
謝謝大家的經驗分享!
作者:
seedbcc (志明)
2026-07-06 15:42:00每年不管有無賺錢,都自行申報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