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繼承及強制執行問題(更新內容)

作者: iammonkey48 (iammonkey)   2026-07-07 16:44:04
非常感謝大家熱心回覆,提供了很多寶貴的意見。
今天我有去諮詢法扶律師,律師看過閱卷資料及遺產完稅證明後,認為目前依照現有資料
,無法直接以「不知情繼承」或「時效問題」來處理本案,現階段仍有可能需要承擔這筆
債務,因此後續可能需要再評估與資產公司協商或採取訴訟方式。
律師的理由如下:
1. 遺產完稅證明記載四位兄弟姊妹共同繼承
遺產完稅證明上列有四位兄弟姊妹,代表當時已辦理繼承。若日後到法院主張「不知道自
己有繼承」,法官未必容易採信。
(我說是小舅舅的辦的,媽媽也不知道為什麼上面變成四個兄弟姐妹的名字)
另外,二舅舅是在民國89年過世,屬於修法以前的案件,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適用當
時的概括繼承制度,而不是現在的限定繼承。
2. 閱卷資料顯示106年曾聲請強制執行
(我和律師說我媽真的完全沒收到信件通知)
閱卷資料中發現一份嘉義地方法院的強制執行資料:
* 執行日期:106/7/7
* 執行結果:逕行註記後發還
* 當時聲請執行的對象僅有:大舅舅、我媽媽、小阿姨、小舅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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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向律師補充了最近向小舅舅確認的情況。
小舅舅表示,二舅舅過世、辦完喪事一段時間後,才收到通知要求辦理遺產相關事宜。當
時已經超過一個月,無法再辦理拋棄繼承,且有人告知若不處理可能會受罰,因此才去辦
理。
另外,當時兄弟姊妹分別住在嘉義、台中等不同地方,平時很少聯絡,也沒有同住,各自
獨立生活。後續也是小舅舅收到通知後才去處理,因此我媽媽對當時的細節確實不了解。
此外,我們目前調閱到的土地異動索引資料,也沒有我媽媽的名字,因此我詢問律師,是
否還有其他法律途徑可以提出異議。
律師表示,可以考慮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由法院完整審理,並主張《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第1條之3的規定:
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
能於修正施行前法定期間內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者,得依相關規定主張權利。
最後,我也向律師說明,目前已請資產公司協助再次調閱資料。現階段查到的二舅舅遺產
土地異動索引及異動清冊,都沒有我媽媽的名字,顯示目前沒有任何我媽媽實際繼承財產
的紀錄。
資產公司則回覆,已經再嘗試調閱其他資料,以確認我媽媽當時是否曾經繼承任何遺產,
並會再向法院確認相關資料後回覆結果;若最後確認確實沒有繼承任何財產,將會撤銷保
單扣押。
因此,律師最後建議我,可以先等待約三週,看看法院及資產公司的查證結果,再決定是
否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再次非常感謝大家耐心看完內容,謝謝大家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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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想請教有關「繼承債務」及「強制執行」的問題。
媽媽近日收到法院寄來的保單扣押通知,保單已遭扣押。
經了解後得知因為26年前舅舅過世的債務轉移給媽媽。
媽媽的弟弟(我舅舅)於民國89年過世,未婚、無子女,當時外公、外婆均已過世。
因為媽媽當時並未辦理拋棄繼承。
土地銀行當年的借款債權(約330萬元)後來已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目前由資產管理公
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因此扣押媽媽名下的保單。
我們到法院調閱執行卷宗後,只看到債權讓與及強制執行相關資料,並未看到原始借款契
約及繼承相關資料。
與資產管理公司承辦人聯絡,對方表示,舅舅當時名下有土地及房屋,認為媽媽有繼承遺
產。
但媽媽表示,她當時沒有拿到任何遺產,也沒有繼承任何房屋或土地。
承辦人建議我們向國稅局調閱民國89、90年度舅舅及媽媽的財產資料,以證明媽媽當時沒
有繼承任何財產。
但至國稅局查詢後,承辦人表示:
民國89、90年度資料因年代久遠已無保存(僅保存約15年)。
目前只能查詢個人現有財產,無法調閱指定年度的財產資料。
最後僅能申請舅舅的遺產清冊,但遺產清冊內並未記載實際由誰繼承或是否完成繼承。
之後詢問媽媽的哥哥,他表示:
土地應是當年繼承自外公。
房屋不清楚舅舅何時購買。
因兄弟姊妹平時聯絡不多,沒有人清楚舅舅當時的財產狀況。
當時家人也不了解拋棄繼承制度。
據目前家人所知,兄弟姊妹並沒有人實際取得舅舅留下的財產。
我們再將上述情況告知資產管理公司後,承辦人表示會再向法院聲請調閱其他資料,目前
需等待約三週。
想請教大家:
在等待這三週期間,有什麼方式可以先保護媽媽名下的其他財產,避免陸續遭到強制執行

如果媽媽確實沒有實際取得舅舅任何遺產,但因年代久遠已無法取得89、90年度財產資料
,還有什麼方式可以證明未曾繼承遺產?
除了執行卷宗外,是否還有其他資料(例如繼承、遺產或原始借款相關卷宗)建議向法院
或其他機關申請調閱?
以上,非常謝謝大家耐心看完。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6-07-07 17:11:00
看歷次債權憑證的日期更新是否有超過15年; 由你媽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施行法第1條之3的限定責任,同時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強制執行(通常會要求擔保金), 這是凍結強制執行的正規程序; 而國稅局沒資料,可以去地政事務所申請你舅舅名下那筆土地和房屋的「異動索引」和「舊登記簿謄本」,可以看到這土地的完整異動過程,說不定都沒人動過! 建議詳細情況找專業律師或法扶~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6-07-08 11:53:00
幾個疑問要釐清:1當時是誰負責辦理喪葬事宜?應該是令堂2.相關遺產(存款,動產,不動產等)後來是誰去辦理處分轉移若當時令堂已經以兄弟姊妹身分協助處理喪葬事宜且已知其弟未婚,無子女,姐弟兩人之父母均已先亡故情況以當時的民法繼承篇(未全面修正限定繼承)令堂要主張自己不知道自己為實際繼承人這點,不太會被法院接受這樣的抗辯說詞再來可走的路,大概就是時效抗辯的可能性89年至115年,已經超過15年,對方要提出證明有對繼承人催繳債務,否則就可能完成時效不過,記得全面限定繼承修法應該是98.6.22(三讀)也要查一下令先舅的死亡日期這樣的話,89年的過世,仍適用98年以前的舊法(全繼承)那,假如說有土地及房屋,在未辦理繼承時土地跟房產等應該都還會在總歸戶清冊內吧現在只是很好奇,既然89年過世,那當時最後居所在哪?喪禮誰負責辦理?住所最後清理是誰負責?說真的,樓主並未交代這一塊的細節,畢竟牽涉到當時處置遺產的動作究竟是誰執行???而當時借款是否屬於擔保債權或者是無擔保債權歐,忘了問樓主....."令堂同一層,只有這一位兄弟嘛?"
作者: stevenchiang (半分云)   2026-07-08 16:25:00
下面是有寫到媽媽的哥哥 至少有兩個至少兩個舅舅(一個走了)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6-07-08 21:46:00
那....還活著的哥哥,不是也同樣是可以被強制執行的???不過,那一段是後面編輯補上的吧,我回覆時還沒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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