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6-07-07 17:11:00看歷次債權憑證的日期更新是否有超過15年; 由你媽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施行法第1條之3的限定責任,同時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強制執行(通常會要求擔保金), 這是凍結強制執行的正規程序; 而國稅局沒資料,可以去地政事務所申請你舅舅名下那筆土地和房屋的「異動索引」和「舊登記簿謄本」,可以看到這土地的完整異動過程,說不定都沒人動過! 建議詳細情況找專業律師或法扶~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6-07-08 11:53:00幾個疑問要釐清:1當時是誰負責辦理喪葬事宜?應該是令堂2.相關遺產(存款,動產,不動產等)後來是誰去辦理處分轉移若當時令堂已經以兄弟姊妹身分協助處理喪葬事宜且已知其弟未婚,無子女,姐弟兩人之父母均已先亡故情況以當時的民法繼承篇(未全面修正限定繼承)令堂要主張自己不知道自己為實際繼承人這點,不太會被法院接受這樣的抗辯說詞再來可走的路,大概就是時效抗辯的可能性89年至115年,已經超過15年,對方要提出證明有對繼承人催繳債務,否則就可能完成時效不過,記得全面限定繼承修法應該是98.6.22(三讀)也要查一下令先舅的死亡日期這樣的話,89年的過世,仍適用98年以前的舊法(全繼承)那,假如說有土地及房屋,在未辦理繼承時土地跟房產等應該都還會在總歸戶清冊內吧現在只是很好奇,既然89年過世,那當時最後居所在哪?喪禮誰負責辦理?住所最後清理是誰負責?說真的,樓主並未交代這一塊的細節,畢竟牽涉到當時處置遺產的動作究竟是誰執行???而當時借款是否屬於擔保債權或者是無擔保債權歐,忘了問樓主....."令堂同一層,只有這一位兄弟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