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想到一個問題
之前板上這一篇文章有提到
#1fJtO8vS (LAW)
「檢方認為該網路論壇的ID及暱稱,無法與現實中的特定個人身份連結,因此不予起訴。」
那請問誹謗罪的成立標準是否也同樣如此?
假設PTT有人的帳號ID是:
ABCD5566(王小明)
王小明是暱稱並非真實姓名
如果有人(E男)
造謠ABCD5566(王小明)會吸毒、酒駕、偷東西
或是造謠ABCD5566(王小明)會性騷擾,甚至性侵女性
等等極度毀損名譽的不實指控
是否也會因為E男造謠的並非本人真實姓名
而不成立誹謗罪@@?
ABCD5566(王小明)只能摸摸鼻子讓E男到處造謠
是這樣嗎@@?
作者: iambackhaha (嘻嘻) 2026-03-08 21:33:00
有些主張是現實人格受影響
告訴人一定會這樣主張,問題是檢察官會怎麼判定@@?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6-03-09 10:59:00若是兩個假帳號或兩個新申請菜雞帳號互幹,那應該不起訴
作者:
kutkin ( )
2026-03-09 14:28:00網路遊戲的id 如果是網路專用如果是什麼「來韓老師這邊」這種你要舉證能夠連結到現實人格例如說 他說某某id現實是什麼人,然後攻擊這個id這樣才有辦法說這個人現實人格受侵害因為看到這個敘述的人 會對現實的人有負面評價yayakaka 不是整天推某句 罵一個張xx如果現實並沒有這個人呢 跟他同名同姓的也無法告網路的事就留在網路吧當然也有很少數的檢查官在以前會認定這樣成立檢察官都一樣呀 只是差別在公然侮辱是抽象指涉誹謗是具體的事實抹黑你要先證明你的人格權受侵犯ptt 是因為實名制 一人一ID 狀況比較不一樣但如果是遊戲那個就常常有跟沒有之間你比較能主張的應該是跟騷法重複性的騷擾你的問題可以先自己搜一下判決..就像maniaque舉例的如果只是一個ID 沒有現實的連結很難主張有人格但如果你是名人 ID 跟現實有連結可能會成立 因為ID 可以連結到人但也只是可能....像麥克風就貼過他告不成的例子因為沒有現實連結,你訴求的其實只是所謂的名譽情感看到你被罵的第三人根本不認識你單純是你情感上的不悅你要先證明 現實人格不然你還是看不懂的沒辦法證明現實人格兩者都很難成立你現在講的都是能夠連結到現實的前提講個簡單一點的例子你的作品未署名 有人罵這個作品的作者跟你的作品有署名 有人罵作者是不一樣的前者怎麼罵 只有你自己知道那是罵你其他人根本不知道但即使是後者 如果他沒你罵你這個人單純說作品是xx 還是可受公評現在法院案很多 真的界線不一樣「他說某某id現實是什麼人,然後攻擊這個id」我前面不是舉了例子沒有一定要真實姓名能夠辨識出就夠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6-03-09 17:30:00說真的,只要網路上那個人有足夠價值,就夠提告了更早更早之前,像補習班化名上課的名師訴訟案,也是不少你要糾結非得跟真實姓名連結,才算是的話,那就隨意吧你要是看不懂檢察官不起訴書寫的意思,建議多反覆研讀吧
比方說4X貓不是真名 但你講4X貓大家都知道你在說誰
作者:
apple94 (瑁)
2026-03-09 22:27:00重點是沒人知道那ID實際上是誰的話,有刑法處罰必要嗎?所以我認為重點是和真實人格連結的強度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6-03-10 00:45:00那你舉證你是知名人物啊,客觀事實拿出來,廢話就少說點你能證明確實一堆人都知道你是誰,那你自然說服得了阿檢
作者: YOLULIN1985 2026-03-10 06:50:00
我不知道LoKingSer能跟現實的誰連結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6-03-10 09:47:00最好家人朋友都知道你PTT帳號啦,搞不好連你電話都不記得你生日也不記得,你身分證字號也不記得全都丟給手機去記了順道一提,站務人員也"不知道"你是誰,你所謂的你在站務系統也只是一筆電磁紀錄而已,You are nobody頂多就是分局來一份公文,案繫某某刑事案件,請PTT提供該帳號之註冊資料,連線紀錄等等,站務人員KEY進去查詢印表機打開,列印,蓋章戳,寫份回函,掛號寄出那種靠設備查詢出來的,不叫做 "知道" 不叫做"知悉"就跟所有人進站後,T->Q ,輸入你的帳號,得到的輸出都是同一類型的結果要是有人說你是強煎飯,你是殺人犯,對方要負舉證責任若你在PTT某文曾說 "我沙人,我強煎",那對方拿這個當佐證那他言之有本,舉證責任換你了然後別人可能可以跟調查局檢舉有人自承沙人強煎那調查單位綜合評斷這可能不是嘴砲,就立案進行調查拿你文章那一篇來說,你又沒看過整個案卷跟不起訴處分書你就單憑一句話就認定一竿分黑白完全否定了個案認定的空間那,是你的根本性問題,還是大家的問題?本來在113憲判3後,言論自由的就有更適度的寬容但同樣也告訴你,還是要以 "個案認定" "觀其脈絡"所以,兩隻菜雞在網路上互啄,你認為有公然侮辱的要件嗎??"問你自己的心證啊"你啄對方你自認可以,對方啄你就是公然侮辱?這不就雙標?淫人妻女笑呵呵,妻女人淫意若何?
作者: valkyrie02 (乳牛) 2026-03-10 13:00:00
抱歉,原Po的id 我也不認識,所以沒有公然污辱和誹謗問題
作者:
apple94 (瑁)
2026-03-10 18:52:00司法資源有限,至少以你的舉例,應該不會有人覺得這跟真實身分有連結www重點是在沒有連結到真實人格的前提下,不就是你不爽而已嗎?走在路上,有人知道我是apple94嗎?社會對我本人的評價有影響嗎?
作者: iambackhaha (嘻嘻) 2026-03-10 19:35:00
網路人格不算
作者:
kutkin ( )
2026-03-10 19:44:00網路人格就網路處理這才是合理的手段不然照你這樣說 法院真的忙不完
作者: iambackhaha (嘻嘻) 2026-03-11 07:32:00
名譽權保護的是現實的你,不是網路的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6-03-11 10:58:00我懶得回了(很多版上鄉民一樣),讓樓主努力滿足自我吧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6-03-11 12:04:00法院是否有足夠能量處理是會嚴重影響修法依據的很多人天真以為法律是維護正義用,而事實上 它的存在主要是為了秩序,當無關緊要的小事頻繁浪費資源,當然就會想辦法降低它造成的問題當然,修法的時候不會這麼明確的講,不能一堆腦殘揪著一堆智障上立法院抗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