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資遣合法性詢問?勞基法11條第2款

作者: dake (V FOR VENDETTA)   2026-02-28 12:19:35
※ 引述《GameMaster (大叔)》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資遣合法性詢問?勞基法11條第2款
: 時間: Tue Feb 10 07:47:03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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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用勞基法11條第2款資遣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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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是公司還有新廠房大樓在蓋,而且預計今年進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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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才到職2個月,到職接手的全新專案成果一交給公司就馬上被資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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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有給預告期,安置其他職務等等,有給非自願離職以及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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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勞基法11條第2款公司虧損,業務緊縮資遣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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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用11條2款還有必要符合11條第4款的最後手段性原則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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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6-02-28 12:49:00
勞基法哪一條有寫適用期? (試用期?)頂多就是勞動部的行政指導原則以勞動法律上就是定期勞動契約混搭不定期契約的勞動契約而且勞動部也要求此類契約仍需依勞基法辦理資遣而且勞動部還強調兩份契約本質上是需有一致性不能那三個月到期後就約滿離職,3個月觸發不能勝任工作時仍應辦理資遣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6-02-28 17:35:00
誰說試用期沒有勞基法的如果是試用期沒過解約就不會用11條2款資遣資遣事由是不能事後改正的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6-02-28 18:03:00
???????? 勞基法沒有試用期的明文規範(拿掉了啊)就回歸一般的勞動法條而已舊版勞基法有寫"試用期"的條文啊,"86年修法刪掉了"只是現在又再討論, 要不要放回去一些試用期專用條項現在的"試用期",勞動部就講很白,雙方可以合議訂定但試用期間待遇啥的,仍要照走勞基法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6-02-28 19:00:00
那是勞動部的見解 法院不認為試用期是定期契約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6-03-01 13:10:00
法院認為試用期是特殊形式的契約 但你要因為試用不過解聘還是要符合勞基法的 雇主要有考核認為不能勝任的理由試用期間也是得給薪水 得給勞健保等而且公司要主張試用期要有明文契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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