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9-30 11:33:09※ 引述《a96385245 (Einszwei)》之銘言:
: 聯合報 記者謝亞庭/台北即時報導
: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政治獻金弊案,一審重判17年。全案上訴二審,柯的律師
: 團出招聲請閱卷,台灣高等法院為求慎重,今(29)日下午特別召開訊問庭,但由於卷證
: 涉及當事人個資,且非審理程序,法官裁定程序不公開,庭訊歷時約1小時半結束。
: 推 PeterHenson: 很爽了好嗎 以前閱卷只准你手抄 還 27.52.125.179 09/30 10:57
: → PeterHenson: 不能拍照 現在給你copy帶回家慢慢看 27.52.125.179 09/30 10:57
: → PeterHenson: 還要嫌喔 27.52.125.179 09/30 10:58
建議先考量最高法院一零九年度台抗字第二八七號刑事裁定,已經就這類聲請定出所需的
要求:
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前
段定有明文,已規定被告須於「審判中」即案件仍繫屬法院時,始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
宗及證物之影本。至「案件確定」後是否仍能為此項請求雖無規定,惟參酌司法院釋字第
七六二號解釋宣告修正前上開條文規定(按: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
與卷內筆錄之影本)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宗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妨害
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
旨不符等旨。本諸合目的性解釋,判決確定後之被告,如因訴訟之需要,請求法院付與卷
證資料影本者,仍應予准許,以保障其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並符便民之旨。又此有無「
訴訟之需要」之認定,固於證據法則上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
懷疑之確信程度,然仍須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非許空泛陳述。
當前必須考量的是:
一、必要性(沒有釋明【例如主張要維護法律上的權益、需要瞭解訴訟進程以利辯護等】
的話,一定會被駁回)
二、如果有不相關人士的個資,保護方式(不過對於柯文哲案件來講,畢竟是全球矚目的
爭議,因此除非有沒想到的部分,否則應該不存在這種問題)
三、這跟羈押被告時的審查道理雷同,沒必要把尺度限縮到「必然有」的樣子
只是:
: 備註:
: 幹嘛跟法院申請
: 跟鏡檢申請就好了
「鏡檢」手上的資料,跟北檢、高院的不一定相同
而且如果他們掌握的走向不相同,且忽略了某些重要細節,使得柯文哲被誤導往錯誤方向
去抗辯,這會形同讓北檢撿到槍,然後「窮追猛打」說盲目聽信單方面說辭之類的,無論
從任何角度看都不吉利、不正當
因此矛頭還不如對著法院就夠了,向媒體提出無關質疑應無其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