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10年公車處駕駛擅改行車路線延宕發車等被

作者: lamigo (lamigo)   2026-07-24 08:19:50
聯合
10年公車處駕駛擅改行車路線延宕發車等被解雇 基市府卻這理由敗訴了
2026-07-24 08:08 聯合報/ 記者游明煌/基隆即時報導
基隆市政府公車處為提升公車服務品質,對營運狀況採E化管理,避免脫班、擁擠而造成
民怨,認定任職已近10年的葉姓駕駛員,擅改行車路線或延宕發車、行車,且虛偽填載行
車日報表申報加班費,違規情節重大,共記三大過解雇。葉男認為不合法提告。法官認為
,未將其平日工作表現納入、解雇事由失當,判公車處敗訴,僱傭關係仍存在,應給付薪
資。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葉男主張,他自民國103年5月受雇擔任駕駛人員,薪資為每月1日
領取固定本俸1萬9270元、專業加給1萬6500元,合計3萬5770元;另於每月15日按載運客
人之數量領取激勵獎金及加班費。
葉男指出,公車處112年12月發函通知懲處核共記三大過,再於112年12月以他違反勞動契
約與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為由,於112年12月31日終止間勞動契約。葉男否認有所指違規行
為,終止契約不合法。並指公車處未曾提醒、警告或其他解雇外之懲處,遽然以有行車異
常停等脫班、不實填載行車日報表等事由終止系爭契約,一事二罰,違反解雇最後手段性
原則。
市府公車處說明,公車處為提升公車服務品質,對營運狀況採E化管理,避免脫班、擁擠
而造成民怨,行車路線攸關被告能否提供優質服務,倘駕駛擅改行車路線或延宕發車、行
車,將嚴重影響乘客權益。
公車處代表律師說,葉男多次密集更動行車路線,且虛偽填載行車日報表申報加班費,違
規情節重大,公車處依法嚴懲。又葉男是因行車過程中異常停等脫班,再另行起意虛報行
車日報表以報支加班費,對其行為分別依職工管理工作規則第51條第2款、第10款依序核
予一大過、二大過處分,並未重複處罰。
法官調查公車處電腦GPS運作查證,認為公車處會對行駛記錄做審核,葉男行駛路線公車
的行車動態與到站時間,因客觀交通情況而有變動,實難認懲處事由所示時間、地點駕駛
路線公車停等8至12分鐘不等之行為,即會造成乘客權益有何嚴重影響,市府未明確舉證
。 
法官說,公車司機行駛市區道路,其工時甚長,自有臨時喝水、如廁之生理需求,且公車
司機具有因應車輛狀況,隨時排除初步機械障礙之專業能力,符合事理,有的並非故意脫
班。
法官認為,葉男任職職期間每月領取「激勵獎金」,長期工作表現應均屬良好,公車處未
詳加探究行車異常停等脫班情形之具體原因,將其平日工作表現納入懲處、解雇欠允當。
法官說,即使葉男有異常脫班停等或行車日報表記載內容不盡正確違失,客觀上顯然可採
用解雇以外之懲處手段,免職有違懲戒相當性及解雇最後手段原則,難認有違反勞動契約
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為由,僱傭關係仍存在,應自113年1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
月給付應給付薪資。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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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orAku (反或_諾拉阿古)   2026-07-24 12:40:00
雖然規定不能亂改道,但如果沒影響到停靠站牌,上法院不會被當作是嚴重事項的概念?
作者: dantes1013 (dantes1013)   2026-07-24 16:27:00
顯然公車處平日未落實稽查考核,逐次抓並記錄就不會平日看似優良的情形。那個激勵是指載客獎金嗎?若是,法院以此作表現良好的佐證好像不太合理
作者: NorAku (反或_諾拉阿古)   2026-07-24 18:11:00
應該是就法院來看,那些都不算重大疏失的樣子?
作者: joseph4229 (~~九色甫 (Joseph))   2026-07-25 14:03:00
類似的狀況各行各業都有,經營者嫌麻煩或鄉愿依照慣例給予獎金,結果忍到受不了處理時反而被當成長期工作表現良好的證據,經營者跟管理層真的不能太鄉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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