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7-22 07:12:45標題: 美強化軍工鏈韌性 嚴限非盟國關鍵材料
新聞來源: https://ec.ltn.com.tw/article/paper/1763546
自由時報 編譯盧永山/綜合報導
美國總統川普二十日簽署行政命令,讓美國國防承包商更難取得向中國、俄羅斯等「非結
盟外國」供應商,採購關鍵礦產與敏感材料的豁免權。這是川普政府為降低美國武器生產
對海外供應鏈依賴所採取的最新舉措。
川普新規定 2027年起實施
該命令規定,自二〇二七年一月起,尋求豁免以從「非結盟外國」購買敏感材料的企業,
必須證明他們已竭盡一切努力尋找合規材料,或證明根本無法獲得此類材料。「非結盟外
國」通常是指中國、北韓、俄羅斯及伊朗。未遵守新規定的國防承包商可能面臨採購方面
後果,包括失去合約機會。
白宮貿易顧問納瓦洛(Peter Navarro)表示,國防承包商還必須詳細說明,如何將這類
「不合規定」的敏感材料自國防供應鏈中移除的步驟,並訂定執行時間表。
中國是全球最大的稀土生產國與精煉國,稀土對電動車、飛機、飛彈導引系統等高科技產
品至關重要。目前,美國國防供應鏈若要採購中國等國家的部分稀土磁鐵,仍可透過申請
豁免取得。
美國國防部一直在向洛克希德.馬丁和波音等國防承包商施壓,在致力發現並消除軍事供
應鏈隱藏的弱點之際,能迅速擴大武器生產。美國的飛彈、飛機和其他先進系統中使用的
許多關鍵礦物和加工材料,仍依賴中國供應商,這使得武器承包商陷入兩難:即一方面要
減少對北京的依賴,另一方面又急需向美軍和其盟友輸送武器。
川普簽署的這項行政命令,也要求國防部長責成承包商及分包商,繪製出具有國家安全考
量的關鍵供應鏈圖,相關指引也須於六個月內訂定。
白宮全球供應鏈資深主任卡普里(David Copley)發布聲明表示:「如果國防部不清楚其
關鍵材料、零組件與軟體來自何處,美國就無法主宰現代戰場。」
納瓦洛說,「這不是文書作業,這是戰場準備工作」,並認為國防部需要在衝突開始前了
解飛彈系統或其他軍事平台是否依賴外國控制的供應商。
按:事實清單
確保美國國防供應鏈安全
今日,美國總統唐納·J·川普簽署一項行政命令,以確保美國國防供應鏈的安全,保障
美國在現代戰場上保持優勢所需的尖端裝備,特別是製造這些裝備所必需的關鍵材料與零
組件。
該行政命令限制國防部長依據《美國法典》第10編第4872條,針對來自受限制國家的關鍵
材料核發豁免的適用情況;在特定情況下,還要求提出供應鏈回流美國本土的風險緩解計
畫。
該行政命令指示戰爭部啟動監管措施,要求針對由戰爭部長指定的重要供應鏈,進行更全
面的供應鏈繪製與追蹤(supply chain mapping)。
該行政命令鼓勵國防承包商開始認證新的國內關鍵礦物、材料及零組件供應來源,以及來
自盟友國家的供應來源,以用於指定的國家安全採購,同時移除供應商認證流程中的監管
障礙。
終結供應鏈不確定性
川普總統正採取行動,以確保美國持續維持軍事主導地位,並使美軍保持全球最強大、裝
備最精良的軍隊。
美國軍隊是全球最具戰力、最強大的武裝力量,並部署了最先進的武器系統與軍事技術。
儘管長期以來一直禁止使用來自地緣政治對手的敏感材料,但供應鏈韌性與國內生產能力
過去一直未受到足夠重視。
為了在大國競爭重新升溫的時代持續維持優勢,美國必須保護其供應鏈,防範實體、網路
及經濟層面的破壞與顛覆。
重建美國主導地位
川普總統的領導已透過確保關鍵材料與供應鏈的穩定供應,恢復美國的軍事優勢與國家安
全。
川普在競選期間承諾重建美國已耗損的軍事裝備與物資,強調在多年忽視之後,有必要恢
復美軍的實力與戰備能力。
2025年1月,川普簽署行政命令,推動國防採購現代化並促進國防工業基礎創新,確保繁
瑣的行政程序不再拖慢國防產業應對新興全球威脅及基本需求的能力。
2025年3月,川普簽署行政命令,以提升美國礦產生產、簡化許可程序,並增強國家安全
。
2025年4月,川普再次簽署行政命令,推動國防採購現代化並促進國防工業基礎創新。
2026年1月,川普簽署行政命令,指示商務部長與美國貿易代表共同與貿易夥伴談判協議
,以因應任何國家出口加工關鍵礦物及其衍生產品(PCMDPs)對美國國家安全可能造成的
威脅。
2026年2月,川普簽署行政命令,建立「美國優先武器轉移戰略」,以確保美國工業基礎
持續作為美國及其所有合作夥伴與盟友的「自由兵工廠」。
行政命令全文
根據美國憲法及美國法律賦予我作為總統的權力,特此命令如下:
第一節 政策方針
美國軍隊是地球上最有效、最強大的作戰力量。它配備了世界上最先進的武器系統和技術
,運用尖端設備以主導現代戰場。為了在重現的大國競爭時代中持續維持此一主導地位,
美國必須確保其供應鏈免受實體、網路和經濟方面的滲透破壞。美國的政策是,不僅我軍
部署的成品設備,其製造、維護、維持及修理所需之關鍵材料與組件,均應自國內或從盟
國採購。
儘管法律早已禁止使用來自地緣政治對手的敏感材料,國防承包商歷來卻未能將國內生產
與韌性列為優先事項。本政府將採取行動,確保嚴格遵守《美國法典》第 10 篇第 4872
條之法定要求,並建立具有韌性的國內及盟國供應鏈。
第二節 限制豁免
(a) 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戰爭部長(部長)及各部軍事部門部長,除本節 (b) 項
規定外,應停止依據《美國法典》第 10 篇第 4872 條 (c)(1) 款,就該條所定之涵蓋材
料之採購發放豁免。依據《美國法典》第 10 篇第 4872 條 (e) 款發放之豁免,僅得依
本節 (b) 項規定,或依據部長或軍事部門部長向總統國家安全事務助理提出之請求後為
之。
(b) 若主要承包商或分包商向部長或其指定人員提交一份正式且經部長或其指定人員核可
之緩解計畫,且該計畫明確載明下列事項,則部長得繼續發放本節 (a) 項原應禁止之、
依據《美國法典》第 10 篇第 4872 條 (c)(1) 款或 (e) 款之豁免,以供採購該條所定
之涵蓋材料:
(i) 辨識該等若無豁免即不符《美國法典》第 10 篇第 4872 條之涵蓋材料來源;
(ii) 記錄已盡全力嘗試取得合格涵蓋材料之證據,或證明於採購該等不合格涵蓋材料時
,並無合格涵蓋材料可供取得;
(iii) 說明主要承包商或分包商為自其供應鏈中移除該等不合格涵蓋材料所將採取之步驟
;及
(iv) 訂定全面執行該緩解計畫之嚴格預期時程。
(c) 主要承包商或分包商未能使國內來源之涵蓋材料合格,不得構成依據《美國法典》
第 10 篇第 4872 條 (c)(1) 款發放豁免時之「不可取得」事由,但主要承包商或分包商
證明其已積極、資金充足且持續努力使相關涵蓋材料之國內來源合格者,不在此限。
(d) 若部長認定主要承包商或分包商就其緩解計畫之任何部分從事詐欺或故意誤導聯邦政
府,或明知故犯地未能按該緩解計畫經部長或其指定人員核定之條款執行,部長應依據適
用法律,採取所有行動及行使部長認為適當之所有契約救濟措施。部長並得視情況將該事
項移送司法部長調查及可能之起訴。
(e) 於本命令發布日起 180 天內,部長應向總統國家安全事務助理提供一份清單,列明
已採取或得採取或行使,以處理主要承包商及分包商明知故犯之不法行為之一般可用行動
及契約救濟措施。
(f) 部長應檢討戰爭部目前對於《美國法典》第 10 篇第 4872 條 (c)(3)(B) 款電子裝
置豁免之適用情形,並確保該豁免之持續適用符合當前國家安全需求。
第三節 關鍵供應鏈繪製與揭露
(a) 於本命令發布日起 180 天內,部長應制定政策及執行指導方針,要求所有層級之主
要承包商及分包商,就部長所認定、所有支持、涉及或關乎美國國家安全之戰爭部採購案
,自原材料至該等承包商交付戰爭部之最終用途產品,繪製並揭露(如本節 (b) 項進一
步說明)其關鍵供應鏈。於完成後 90 天內,部長應發布施行細則,該等細則應力求確保
小型企業、非傳統國防公司及新進廠商能在不過度受該等細則負擔之情況下遵守本節意旨
,並確保該等細則符合所有法定國內及盟國來源採購要求。
(b) 依本節 (a) 項發布之擬議細則應包含下列要求:
(i) 承包商必須向戰爭部提交一份完整之階層式物料清單,追溯其供應鏈中所有組件、零
件、設備、軟體及材料至原材料來源;
(ii) 承包商必須依據現行戰爭部進行供應鏈風險評估之程序,建立並實施書面程序,以
主動審查所有支持關鍵供應鏈之供應商及分包商;此類關鍵供應鏈之審查,至少應包括針
對分包商及供應商就下列供應鏈風險與挑戰類別進行篩選:
(A) 財務(定義見本命令第 7(c) 節),
(B) 外國所有權、控制權或影響力(定義見本命令第 7(d) 節),及
(C) 製造與供應(定義見本命令第 7(e) 節);及
(iii) 除本命令第 6(a) 節所考量之例外情形外,禁止承包商於其供應鏈中使用由不可靠
外國供應商(定義見本命令第 7(f) 節)供應之涵蓋材料。
(c) 依本節 (a) 項發布之擬議細則應要求承包商,於完成本節 (b)(ii) 款所述之審查活
動後:
(i) 執行及時之緩解行動,包括依據合約需求資料清單 DI-MGMT-82256A 所要求之供應鏈
風險管理計畫中所辨識者,以降低各項已辨識風險之可能性或影響;
(ii) 追蹤進行中之緩解行動直至結案;
(iii) 於完成審查活動後 15 天內,通知戰爭部任何經審查活動辨識之重大供應鏈風險;
(iv) 於完成審查活動後 45 天內,提交一份書面、保密之矯正行動計畫,詳細說明已實
施之緩解措施及全面執行該矯正行動計畫之嚴格預期時程;及
(v) 於完成矯正行動計畫後提交結案報告。
(d) 戰爭部應針對承包商採購資訊所辨識之弱點、瓶頸及單點失效率,運用任何工具與技
術(包括人工智慧)以協助繪製與關鍵原材料採購或供應鏈其他環節相關之國家安全弱點
。部長於依《美國法典》第 10 篇第 4872 條 (c)(1) 款或 (e) 款發放任何豁免前,應
考量已辨識之弱點、瓶頸及單點失效率,並應符合本命令第 2 節之要求。
第四節 國內來源之合格認定
(a) 於本命令發布日起 180 天內,部長應啟動法規訂定程序以:
(i) 由其全權裁量,辨識所有戰爭部現有、支持、涉及或關乎美國國家安全之採購案;及
(ii) 要求為履行該等經辨識之採購案、且其供應鏈依賴由不可靠外國供應商提供材料或
組件之承包商,儘速(於符合法律、安全、任務需求及現有合約要求之前提下)使該不可
靠外國供應商所提供材料或組件之替代來源合格並予以採用,但無此類替代來源可用者不
在此限。
(b) 承包商未能依本節 (a) 項使替代來源合格,構成部長得依據法律及現有合約條款,
考慮暫停或終止工作指令、拒絕行使合約選擇權及終止現有合約之事由。
(c) 於本命令發布日起 90 天內,部長應制定一項策略,以加速各層級主要承包商及分包
商對新來源及材料之測試與合格認定。此策略應包括開發新軟體、技術測試程序、合格認
定方法及資源。作為此策略之一部分,部長應辨識並開始採取步驟,廢除任何妨礙國防生
產所需來源及材料快速測試與合格認定之規定。
第五節 報告
(a) 自本命令發布日起,每 6 個月一次,直至 2028 年 1 月 1 日為止,部長應向總統
國家安全事務助理提交一份報告,說明依本命令所採取之行動。該報告應包括:
(i) 主要承包商或分包商持續使用《美國法典》第 10 篇第 4872 條豁免之任何情形;
(ii) 依本命令第 2(b) 節所核可之緩解計畫數量,以及相關承包商於完成其相關緩解計
畫所載承諾方面之進展;及
(iii) 執行本命令第 3 節及第 4 節所要求細則之進展,以及該等細則將涵蓋之採購案。
(b) 若部長認定國家安全考量有此必要,該報告得包含一份保密附錄。
第六節 金庫計畫與美國資助之來源
(a) 本命令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損害或以其他方式影響美國戰略關鍵礦產儲備(又稱「
金庫計畫」)(美國進出口銀行為其貸方),或承包商或分包商向由美國進出口銀行或美
國國際開發金融公司提供融資、擔保或保險之外國計畫或其他交易採購關鍵礦產或組件。
(b) 金庫計畫向承包商或分包商出售關鍵材料或組件,不得為《美國法典》第 12 篇第
635(b)(6)(A) 條之目的,解釋為國防物品或服務之信用銷售。
(c) 本命令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損害或以其他方式影響承包商或分包商向接受國務院、
戰爭部、商務部或能源部提供之補助金、融資、貸款、股權投資或其他此類支持之公司或
計畫採購關鍵礦產或組件。
第七節 定義
就本命令而言:
(a) 「關鍵供應鏈」係指由部長定義,為合約交付標的、任務保證、安全或韌性所不可或
缺之所有層級之供應商及分包商,其提供貨物、材料、系統、軟體或服務。
(b) 「階層式物料清單」係指追溯至系統或最終項目之設計、開發及初始部署過程中所收
集之所有組件、零件、設備、軟體及材料至原材料來源。該用語包括維修規劃、後勤設計
需求、可靠度與維護度、系統安全、維修工程、成本、編目、品項管理及服役期間回饋等
數據。階層式物料清單將依據合約資料需求清單資料項目說明 (DID) 要求標準格式、內
容及數據,並具有 DID 所述之預定用途。儘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規定,如為使受涵蓋之聯
邦政府支援承包商能直接向聯邦政府提供獨立或公正之意見或技術協助,以支援聯邦政府
之法定職權(包括與該敏感資訊相關之計畫或工作之政策制定、管理及監督);且屬於與
該等承包商簽訂之受涵蓋合約範圍內;且接收該資訊之承包商及承包商人員將適當保護專
有資訊免於未經授權之揭露或使用,則階層式物料清單得向依戰爭部合約履約之承包商人
員揭露。
(c) 「財務」供應鏈風險或挑戰係指供應商無法產生收益或所得,致無法履行財務義務之
情況。財務困難可能導致無法履行合約義務、惡意收購或破產。
(d) 「外國所有權、控制權或影響力」係指外國利益具有權力(無論係直接或間接控制,
亦無論是否行使),以可能導致未經授權接觸資訊或可能不利影響支持國家安全之合約或
計畫執行之方式,指揮或決定影響公司管理或營運之事項。
(e) 「製造與供應」供應鏈風險或挑戰係指單一供應商、經濟部門或市場無法滿足市場需
求。此可能因產能限制、過時、產業限制、市場狀況及供應商在該等市場之實務、材料交
付中斷及其他狀況所造成之產出減少或生產延遲所致。其他關注事項包括供應可獲性、緊
急增產能力、單一來源,以及過度依賴單一來源或集中於單一來源。
(f) 「不可靠外國供應商」係指受《美國法典》第 10 篇第 4872(f)(2) 條所定義之涵蓋
國家,或經部長另為指定之國家之外國所有權、控制權或影響力所及之任何人。
第八節 一般性條款
(a) 本命令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損害或以其他方式影響:
(i) 法律授予行政部門或機構或其首長之權力;或
(ii) 管理與預算辦公室主任有關預算、行政或立法提案之職能。
(b) 本命令之執行應符合適用法律,並以撥款可用為前提。
(c) 本命令無意且不會創造任何一方針對美國、其部門、機構或實體、其官員、雇員或代
理人、或任何其他人,於法律或衡平上可執行之任何實體或程序上之權利或利益。
(d) 本命令之發布費用應由戰爭部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