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張榮發基金會訴請履行死因贈與 北院明再

作者: xc777123 (冬帥)   2026-07-02 16:17:02
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
張文川
3.完整新聞標題:
張榮發基金會訴請履行死因贈與 北院明再開庭 法界:關鍵在贈、受雙方達成合致
4.完整新聞內文: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張榮發基金會向張榮發的4名遺囑執行人提起訴訟,主張張榮
發生前多次透過出版書籍、受訪及公開場合表達「身後財產全數捐贈基金會、用於公益」
,已構成「死因贈與」,請求柯麗卿等4位遺囑執行人給付贈與物10億元,以完成張榮發
生前的公開承諾與遺願,台北地院定明日(7/2)第2度開庭;法界認為本案關鍵在於,死
因贈與並非要式行為,只要贈與方、受贈方達成合致就成立契約,勝負端視舉證是否足夠
而定。
法官5月14日首度開庭時,張榮發二房李玉美、張國煒母子委託律師到庭聲請參加訴訟,
主張張榮發另立密封遺囑,遺囑效力已經由最高法院判決確認有效,而基金會主張的死因
贈與欠缺足夠證據力,死因贈與契約已被後立的遺囑取代。
張榮發基金會為了證明死因贈與契約存在,提出張榮發生前多次公開談話錄影證據。今年
2月在基金會YOUTUBE影音頻道上架「所信所行 ‧ 善不止息 ─ 張榮發總裁永恆的愛與承
諾」影片,其中第6分25秒就有播放張榮發生前其中一段錄音檔,他說:「這個基金會,
要是我不在了,還是要繼續做下去,你們不用怕沒錢,我就有發表過,我的錢要全部給基
金會」,就是基金會主張張榮發表達死因贈與意思表示的重要事證之一。
張榮發於2012年出版的口述自傳「鐵意志與柔軟心:張榮發的33個人生態度」中,也明確
表達身後財產要捐給基金會作公益,「將來到我離開人間那一天,我所有剩下的錢,都會
捐給基金會」。
不過,張國煒陣營則認為,基金會的主張欠缺足夠證據力,例如張榮發生前說過的內容是
否夠明確、是否有法律效果、能否證明雙方真的有契約合意,這些都可預期將成為法庭攻
防的重點。
對於本案的法律爭執,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執行合夥律師黃麗蓉(非本案相關委任律師)
認為,死因贈與的判決很多,最高法院就有50多件,但尚未看到和本案雷同的案例,法律
界對本件新案例的發展都拭目以待。
黃麗蓉律師說,死因贈與並非民法明定的傳統契約形態,也不是單方行為,而是雙方意思
達成合致的契約,要視法院如何看待這種契約,最高法院的相關判決向來皆視雙方的爭議
為何,不僅要視贈與人生前如何表達意思,也要視當時雙方成立契約、達成意思合致的情
況而定;贈與方死亡是契約生效的要件,受贈方已無法向被繼承人提出請求,只能向繼承
人請求履行。
黃麗蓉認為,本案很特別的問題在於,贈與人另有預立有效的遺囑,並明定繼承人繼承的
遺產範圍,那麼受贈人是否有權向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提出履行死因贈與契約的請求?繼
承人是否繼受該筆債務?以及有效遺囑和死因贈與契約的內容之間發生衝突時的「當事人
真意」將依何等證據加以證明。
在舉證上,黃麗蓉指出,死因贈與契約達成合致的認定,未必須達到「長期反覆表達意思
」要件才算數,只須明確表達贈與的意思,且受贈人也同意,契約基本上就已經成立,它
並非要式行為(例如須有書面、公證、登記或公開儀式才生效),舉證時有書面固然最好
,但未必須有書面才能成立,人證、物證都可作為契約成立與否的證據,重點在於證據是
否夠清楚明確。
黃麗蓉表示,張榮發基金會是以贈與人張榮發為名的基金會,這本身就是生前贈與成立與
否的有力證據,受贈方並非八竿子打不著的人士,且基金會在張榮發生前也相當於他的分
身,貫徹他行善公益的人生意志、人生哲學,是他對人生的期待所繫之處,的確有贈與的
相當連結性。
黃麗蓉指出,但這之間存在著角力,究竟基金會是張榮發生命與人格意志的延續,所以要
把財產放在基金會繼續實踐,讓他的精神永生不死;或是基金會只是他的「孩子之一」,
須與照顧家人達成平衡,這須視張榮發生前是否已安排孩子各有獨立發展的事業,不須仰
賴遺產過活,甚或期待孩子們能繼續為基金會做出貢獻,很多企業家都有這樣的胸懷。
張榮發生前錄音片段 (影片第6分24秒開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XV7tpGSXw8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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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5490634
6.備註:
查了一下,這個律師好像專門在打遺產訴訟,而且還有打國外的,好強,看起來她的意思
大概是,死因贈與不一定要白紙黑字,也不用公證,重點是要捐的跟被捐的兩邊有沒有共
識,所以應該主要就看張榮發當初有沒有明確說要把錢給基金會,基金會有沒有接受了,
我是覺得他講一個點滿值得關注,遺囑跟捐贈契約是兩件事,所以就算遺囑有效,你捐贈
契約在前還是要去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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