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6-26 08:46:50※ 引述《StellaNe (凍結的大地)》之銘言:
: 記者卓怡君/台北報導
: 台北車站商場經營權由新光三越拿下,現任經營業者微風集團以一分飲恨,微風廣場
: 日前已向台鐵提出異議,但遭到台鐵駁回,台鐵正與新光三越展開議約,微風廣場針對台
: 鐵就異議案之處理結果無法認同,已向財政部促參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正式申訴,但一般
: 預料結果恐不會如願,對此,今日傳出微風廣場決定祭出狠招,依現行合約發函給目前台
: 北車站內的合作廠商,要求自6月底起到7月中旬分批撤櫃,廠商必須拆除所有裝潢,騰空
: 場內所有商品與營業設備,交還場地,廠商大表震驚,等同數百萬元的裝潢直接泡湯,而
: 且時間相當匆促,在新光三越接手前,北車商場恐出現長達兩三個月的黑暗期。
: → potionx: 我是商家就不拆 要告就來告 看誰贏 111.240.93.70 06/25 22:27
這要看情況,且算是落入民事上的契約關係範疇
如果合約有提示「甲方(出租方)有權隨時終止合約」之類的霸王條款,被要求遷出的時
候,自然就不能不服
但如果寫得非常不合理(如「未設緩衝期限」、「一定要在N小時內搬離」等),一旦進
入訴訟程序(或聲請暫時權利保護),法院是有權宣告該條款為無效,乙方(承租方)不
需要遵從。
只是在這個場合上,微風廣場跟台鐵另有契約關係(也是租賃相關,台鐵本身應是基於一
定考量,才會讓其他廠商「協助」尋找承租方)
而且事情更攸關公法上的權益,涉入糾紛時只能循行政程序來解決。
可參考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四年度上字第二一二號判決:
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
,推定其契約不成立。」係因民法之法律行為以不要式為原則,以要式為例外,除法律特
別規定外,民事契約之簽訂不以書面為要件,即所謂法律行為方式自由原則。是以,基於
法律體系解釋及目的解釋,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要式約定」得以「非要式方式」約定
之(例如得以口頭約定之)。反觀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範意旨,則是行政契約
以書面要式為原則,以非要式為例外,亦即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目前尚無行政契約非要
式之特別規定),行政契約概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屬契約雙方意思表
示是否合致的問題,與契約之「法定要式性」無涉,因此行政契約能否準用民法第一百六
十六條規定,不無疑義。蓋立法者既已為行政契約設定嚴格之要式規定,締約當事人理應
無須再透過「約定」的方式來強化保障自身權益的必要,是以除非兩造當事人間有特別約
定行政契約須以簽訂單一書面為生效要件時,否則尚難有準用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之
餘地。
所以下來就得看台鐵是否要採取限制性措施,避免這個轉租方的行為損害不知情的第三人
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