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6-25 18:35:25※ 引述《vdml (vdml)》之銘言:
: 記者曾筠淇/綜合報導
: 「人不如狗。」網紅Cheap近日在臉書發文貼出兩個與動物有關的案例,表示政府用幾萬
: 元的重罰來保護動物,然而老師在校內被學生打,卻判6680元,「我們對老師的保護,是
: 不是太弱了?」貼文曝光後,引起討論。
「便宜」這樣說,好像漏掉了一點最關鍵的...
按照橋頭地院橋頭簡易庭一一五年度橋小字第六十六號民事判決(相信是他想提的案件)
,有提到: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
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
任;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
者,不負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二項定有明文。法定代理人對無行為能力
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侵權行為,以負責為原則,免責為例外,故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
二項所定免責要件,應由法定代理人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九五三號
民事決意旨參照)。
查A04為A03之法定代理人,有A03之戶籍資料可查(見限閱卷),次查A03於
審理中稱:不能打人這件事情是普遍知道不能做的事情等語,足認A03雖為限制行為能
力人,但於上開行為時,具有識別其行為不法、可能造成損害之能力,依前揭規範意旨,
A04應與A03負連帶賠償責任。A04雖抗辯:事發後都有跟原告說過對不起等語,
然而平時之監督教導係屬事前之行為防範,因此縱使事後道歉屬實,也不能證明A04已
盡其監督之責。又被告抗辯:A03為特教生等語,但觀A03之輔導紀錄,A03於一
一二年即有因情緒失控而對老師肢體動粗之行為紀錄,A04身為A03之法定代理人,
更應持續教導A03處理情緒及避免衝動情緒爆發使他人受傷,是單憑A03為特教生、
被告曾經道歉之事實,尚不足以證明A04對於A03之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
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被告所辯不可採。原告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
請求被告負連帶賠償責任為有理由。
最危險的是「特教生」這三個字
萬一有什麼三長兩短,家長方面是可以反咬一口,導致對自己有利的變成劣勢,這樣就會
變得麻煩多了...
而話說回動物的舉例,要正確比較的話,應該要看精神撫慰金部分
該位教師是要求賠六萬元,但法院的決定是六千元,過程中是如何決定的,因為是個人隱
私,所以未有詳細揭露
不過畢竟這兩種犯行不相同、被害對象也不一致,要做概念對比的話,還是得小心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