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ohchyen (mohchyen)
2026-06-24 13:02:18不免俗地,先來看目前安樂死合法國家(如瑞士)的執行要件
(畢竟從很多推文可以知道許多人對安樂死是一知半解)
,並對照國內目前的安寧醫療執行現狀:
1. 絕症或重度身障: 罹患嚴重、不可逆且無法治癒的疾病,或處於極度痛苦
的晚期階段。
→ 國內安寧醫療要件:相同。
2. 心智清醒: 必須具備完全的判斷力與自主意願,清楚認知並能表達想要結
束生命的決定。
→ 國內安寧醫療要件:相同。
3. 自行執行: 病患必須具備至少部分活動能力,能親自服用藥物或操作開關
來結束生命,他人無法代為執行。
→ 國內安寧醫療要件:一言難盡。
從概念上來看,安寧是「等待當事人自然死亡」,但過程中會持續投藥(如嗎
啡)以減輕痛苦。這就是我們那位高高在上的衛福部醫事司司長不斷強調要
「加強安寧」的部分。但說老實話,從實務執行面來看,這本質上已經非常
接近「協助加工自殺」的範疇了。
這也是為什麼我之前會說官員抱持著
「何不食肉糜」
的傲慢心態,後面我會補充。
4. 無私利動機: 協助機構會評估申請人並非出於一時衝動,且需提供兩位醫師
開立的相關診斷證明。
→ 國內安寧醫療要件:相同。
我家的經歷甚至不只兩位醫生,而是兩個以上的主治醫師團隊、心理諮商及相關
醫療團隊的集體會診與衛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