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6-20 10:42:19※ 引述《LIN9 (LIN9)》之銘言:
: 記者邱中岳/台北報導
: 台北市陽明山在19日晚上11時許發生一起死亡車禍,一台貨車司機沿著仰德大道下山,行經
: 四段時跨越分向線逆向超車,直接與對向上山的男大學生的機車對撞,導致男大生當場身亡
: 。
: 推 achun1212: 故意逆向哪來的過失?根本亂用法條移 114.32.113.49 06/20 09:47
: → achun1212: 送 114.32.113.49 06/20 09:47
縱使是「殺人」,也要證明有「故意」的成分,不然只能用更輕的罪名(如傷害致死)來
下判
而且如果一條道路只有兩個車道(而且是雙向各一個車道可供使用,由於報導沒有明確提
到路名,所以只能從已知事實作推測),作為急著趕路的司機,遇到「急驚風巧遇慢郎中
」的情況(前面的車輛行駛緩慢)之下,還能不想著超車嗎?
不過還是必須說,這位司機未免太不自量力,如果知道對面有車衝著來,還硬著要超車就
不行了
按照北高行地方庭一一四年度交字第一四一四號判決:
「……任意以迫近迫使他車讓道之行為,對於受迫近之用路人而言,不僅因二車相近而在
客觀上本易發生交通事故,且因受此壓力而足以影響其駕駛行為之安全性……」
又在刑事層面上,最高法院一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四號刑事判決提到:
「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無認識過失,係指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之發生,負有注意義務,
且按當時情節係能注意,而不注意者而言。換言之,行為人若無注意義務,固毋庸論;
即有注意義務,苟結果之發生,非行為人所得預見,或行為人縱盡最大努力,結果仍不
免發生,自難以過失論。又參與道路交通行為之一方,已遵守交通法規秩序,得信賴同
時參與道路交通行為之對方或其他人,亦必會遵守交通法規秩序,不致有違反交通法規
秩序之行為發生,因此,對於對方或其他人因違反交通法規秩序之行為所導致之危險結
果,即無注意防免之義務,從而得以免負過失責任。」
所以只能看在超車的當下,是否有亂來(如沒打方向燈)、或是有其他不法情事(如酒駕
或毒駕),沒有的話根本只能用過失致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