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yokann (歐洲)
2025-08-12 07:14:501.媒體來源:自由
2.記者署名: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遭控性侵女網友無罪定讞 男副教授反控誣告求償敗訴 律師這麼說
4.完整新聞內文:
曾任法官的守諺法律事務所律師施志遠指出,我國誣告罪規定在刑法169條,最重本刑高
達7年,因此縱使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6月以下,仍不可以易科罰金,可說是相當嚴重之罪
。
施志遠表示,所謂「誣告」是指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因此若是出於誤信、誤解、誤
認或懷疑有此事實,而提出告訴或檢舉,此時仍不符合誣告的定義。在日常生活中,可能
因與人發生口角提告妨害名譽、或與人碰撞車禍提告過失傷害,縱然最後經檢察官偵查後
不起訴,或法院審理後給予無罪判決,只要不是虛構事實,就與誣告罪的構成要件不符。
施志遠以本案來說,雖然蔡姓男副教授經女網友提告性侵,最終經法院三審判決無罪,但
女網友確實曾經與蔡男同處一室,不過雙方對於是否有違反女網友性自主意願有不同的說
法,刑事法院審理後,認定證據不足而判蔡男無罪確定,這也不代表女網友就有虛構事實
的情形,自然不會成立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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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5140187
6.備註:
在台灣要成立誣告很難,幾乎都是不成立,當然如果你身分特殊,那就比較有可能...
不知道最近有沒有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