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BOC (花嚴)
2025-04-01 22:52:43※ 引述《omanorboyo (omanorboyo)》之銘言:
: 1.媒體來源:TVBS
: 2.記者署名:潘千詩
: 3.完整新聞標題:彭振聲稱陳情轉研議「程序合法但認罪」法官聽完傻眼了
押人取供不就是這樣,不認罪就一直關在裡面
反正案情晦暗不明,法院還是照樣判羈押,這需要傻眼嗎
不就你們配合押人取供?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抗字第 1068 號刑事裁定(審判長 法官 謝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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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對羈押制度研究夙具盛名的王貞會教授指出:雖然理論上強調羈押之強制措犯
不能具有懲罰性,強調被告不能在刑事訴訟中被強迫自認己罪,但無法否認強制措施,特
別是羈押潛在的逼迫效力。
由於不能明確預料自己的羈押期限,對何時被釋放希望又渺茫的時候,被羈押的被告通常
在一段時間之後就會變「軟」,願意供述以獲得釋放。這種潛在的被強迫性自白,並不一
定要出自於偵查機闢主動的行為追求,而是羈押本質上的強制性造成,只是羈押者或訊間
者有意或無意的利用了這一個特點。
王貞會著「羈押替代性措施研究」,政大出版社,第39頁
司法院
司法研究年報第33輯(刑事類)第6篇《羈押的真實與想像》
羈押是一種制度,是刑事訴訟法上的一種強制處分。相對於傳喚、搜索、逮捕、扣押、
監聽、勘驗..等其他強制處分而言,它是更具體、更直接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其強
制力最高丶時間最久、震撼性最大,相對的對基本權利的剝奪感也愈深。不論你平常是如
何的與世隔絕,或對政冶漠不闊心,但直到此時,你才會發現當一個稱為「國家」的巨大
機器,向你迎面撲來時,你是如何的渺小與無助,從而理解何謂「政府是必要之惡」的真
實意義。
羈押與刑罰,是二種絕然不同的束西。刑罰是一個人為其犯罪行為所付出的代價;而羈押
則是在判決未確定前,因為某種犯罪嫌疑,經由法律規定,對你自由的一種剝奪。刑罰通
常可預期,因為它會經由一道繁複且漫長的超訴、審判程序,迄判決確定送執行為止,你
至少會擁有一段相當的時間去反芻、防禦、等待、對抗、沉澱…,做好一切生理與心理上
的準備;但羈押通當來得很快,來得讓你措手不及,在你認為一切都如此美好,沉醉於日
常生活的安逸時,警察可能突然來敲你的門,然後在未來的24小時中,經過警察局(或調
查局)至地檢署一連串無情、冗長的訊問,最終在驚魂未定的心情與焦灼情緒下,驀然發
現已身處方法院冰冷的地下室鐵欄後方,等待著法官是否羈押的裁定,此時你才突然驚覺
原本
羈押是什麼?它代表的是你的生活從今日起將有徹頭徹尾的改變。你明天不再躺在家中卧
室的床上,看著從窗戶灑進的陽光;你所能看見的,只是一片光突突的牆壁,所能聽見的
只會是鐵門、刑具碰撞的金屬響聲。你不再有往日的自由,必須按著監所的作息,一切按
表操課。你必須按著規定的時間起床、規定的時間躺下;依照他人供應給你的飲食進餐,
無從挑精揀肥。
你失去的不僅僅是出入的身體自由,還包括箸選擇上、意念上的自由。你甚至必須在同房
室友共同的目光注視下,拎箸衛生紙走向一個高僅及膝的牆壁旁馬桶入廁,縱使你百般不
願意;你也必須學習適應躺在渾身汗臭的室友身旁,感覺到他的右膝頂著你的後背,卻仍
然要在他的腋下枕著入睡一即使你百感交集、輾轉反側而終宵難眠。一切都不同了,且是
翻天覆地的變化。你發覺你所喪失的不僅僅是身體上的自由,也包括箸那殘餘且斑駁不堪
的自尊。數十年辛苦堆積彫砌的自我形象,朝夕之間全然覆滅,然後發覺你誰也不是,只
是監所中一個由阿拉伯數字組成的代號。在那囚號的稱謂下,你沒有身分丶沒有姓名,沒
有任何形式或實質上的意義,只有在點到你號碼的時候,必須以有氣無力的聲音答「有」
,證明你的存在。
此時你或許會憶起昨天還在警局、地檢署一路階伴著你的家人或忙著與你交換意見的律師
,當時他們焦灼的臉孔與聒噪的關懷,或許還曾經一度讓你覺得厭煩,但此時一切卻突然
變得如此寂靜,不再有任何親切的臉孔或熟悉的身影圍繞在你的身旁…天地茫茫,你已徹
頭徹尾的完全孤獨,孑然一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