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AmaneCoco 信箱]
作者: AmaneCoco (天音可可一生推)
標題: Re: [申訴] 不服 LoL 板主水桶處分溝通 - 看板 ID: amanecoco
時間: Sat Oct 17 18:36:49 2026
※ 引述《rainnawind (正太學研究者雨颯)》之銘言:
: ※ 引述《AmaneCoco (天音可可一生推)》之銘言:
: : 板主您好:
: : 非常感謝您的回覆,針對您的說明我能理解跟體諒特殊時期可能會有較敏感的判斷,但在我重新審閱版規以後還是覺得本文章並沒有任何違反的主觀與客觀要件,B2【無可觀性之文章】的要件包括:未滿正體中文30字、不具建設性、無可觀性,或撰文
: : 態度有爭議。想先請教板主,本次是依據哪一項要件判定?
: : 以下是我的說明:
: : 一、字數:本文正體中文字數遠超過30字,不符合字數要件。
: : 二、內容:全文主體在討論菲歐拉於蒂瑪西亞的背景故事,包括拒絕政治聯姻、與父親決
: : 鬥等劇情,並提出她的行為是否不孝、是否過於極端的問題供板友討論,屬於遊戲劇情討
: : 論,應具有可觀性與討論價值。
: : 三、撰文態度:文中「超壞」「女流氓」等用語,是以輕鬆、玩笑的口吻評論虛構角色,
: : 對象並非板友、選手或任何現實群體。結尾「有沒有…的八卦」是常見的網路句型,本意
: : 是開啟討論,並非反串或釣魚。
: : 基於以上幾點,我認為本文不符合B2的處分要件,懇請板主重新審酌並撤銷處分。若板主
: : 認為文章有需要調整之處,我也願意配合修改,能理解版主在特殊時期的辛苦,但若是對主客觀條件都沒問題的文章錯誤判罰,不但可能讓整個社群的活力與熱度下滑,最後甚至可能會陷入到讓發文者自我審查的惡性循環,因此才希望版主可以三思。
: : 謝謝板主撥冗處理。
: 您好,感謝您的詳細說明,以及對板務工作之理解與體諒。
: 有關您所提出之各項疑義與相關建議,板主群均已知悉。社群活力與整體討論環境之維護
: ,確實為板務方持續關注之重要事項。惟考量目前仍處於特殊時期公告之執行期間,相關
: 板務認定與處置仍將依特殊時期相關規範嚴格辦理,尚請理解。
: 至於您所提及之 B2(亦即 B-2)相關要件及個案認定,仍須就相關規範、整體情境及實
: 際情況進行綜合性評估,並非僅依單一面向逕行認定,相關處理仍以現行規範及整體判斷
: 為準。
: 再次感謝您的來信、建議與配合。
: rainnawind
板主您好:
感謝您的回覆。我已詳閱特殊時期公告,理解特殊時期罰則加倍、認定從嚴。但「從嚴認
定」是指標準較嚴,並不代表可以不說明標準。您提到的「綜合性評估」是判斷的方法,
評估後仍須得出「本文符合B2某一要件」的結論;而這個結論與理由,正是我至今沒有得
到答覆的部分。
為了讓我能理解並配合改進,懇請板主具體回答以下問題:
一、本案依據的是B2哪一項要件?(未滿30字/不具建設性/無可觀性/撰文態度有爭議
)
二、若為「撰文態度有爭議」,是文中哪一句或哪一段?
三、若為「無可觀性」或「不具建設性」,判斷標準為何?本文與板上其他角色劇情討論
文的差別在哪裡?
四、本案是否援引特殊時期公告中B1/B2所列的情形?若是,是哪一種?
五、本案水桶40日,是否已考量板規貳之3「得依個案嚴重程度予以減輕」之規定?
以下說明我為何認為這些問題需要明確的答案:
(一)對照特殊時期公告所列B1/B2情形,本文均不符合
公告列舉的情形包括:借殼上市佔版面、關聯性薄弱、未滿30字、空泛無法討論、讓人看
不懂、廢話文學、對選手過激的心得。對照本文:
1. 主題是菲歐拉的官方背景故事,屬板旨所稱「本遊戲之內容」,不是借其他話題佔版
面,也不是關聯性薄弱。
2. 字數遠超過30字。
3. 文中提出具體劇情(當眾拒婚、冕衛家族要求決鬥、父親下毒被揭發、父女於劍廳決
鬥),均與官方背景一致,並提出具體問題(她的行為算不算不孝、蓋倫為何沒有處理)
,並非空泛或令人看不懂。
4. 全文未涉及任何選手。
(二)本板對同類文章的既有標準
以調侃口吻討論蒂瑪西亞角色設定的文章,本板過去即有先例,例如「[閒聊] 蒂瑪西亞
真的是軍事精英國家嗎?」(https://www.ptt.cc/bbs/LoL/M.1492502209.A.CA1.html)
,其用詞遠比本文尖銳。同一角色、內容更單薄的「[閒聊] 菲歐拉這角色就沒用啊?」(
https://www.ptt.cc/bbs/LoL/M.1752202799.A.D09.html),以及現行板規實施後的
#1gfcCtn4 (LoL),也仍留在板上。我提出這些例子並非要求處分他人,而是想知道本文
與它們的差別為何。
(三)從一般法理來看
我理解PTT並非國家機關,以下原則對板務並無法律拘束力。但本板板規貳之1明文「依循
比例原則」,PTT組務實務也常援引這些原則,因此提出供板主參考:
1. 明確性與可預見性:處罰規範應為受規範者所能理解、預見(參照司法院釋字第432號
解釋、行政程序法第5條)。B2的「撰文態度有爭議」範圍相當廣,若連處分後都無法得
知具體理由,使用者就無從判斷什麼樣的文章會違規,只能自我審查。
2. 說明理由:處分應記載事實、理由及依據(參照行政程序法第96條),受處分者才能
據以申辯。目前我只知道條號,不知道理由。
3. 平等原則與自我拘束: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參照行政程序法第6條)。本
板過去容許同類文章,若對本文作不同處理,應有具體的正當理由。
4. 比例原則:板規貳之1明定依違規行為之嚴重程度依循比例原則分類。一篇討論角色背
景、未針對任何人的文章處以40日水桶,與所欲維護的板面秩序是否相當,也請板主一併
考量。
5. 罪疑唯輕:當一篇文章是否違規存在合理疑問時,應作有利於受處分者的認定。
我並不是要否定板主群在特殊時期的辛勞,只是希望知道具體的判斷理由。如果板主能指
出本文具體哪裡違規,我願意接受並修正;若無法指出具體理由,懇請撤銷或減輕處分。
謝謝板主。
amanecoc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