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維持原判,說明如下:
一、
經查,關於「豚」字之定義,LoL板過去已透過板友投票與公告(#1XlYGprN (LoL))定調
。該詞彙於本板視同「XX粉」、「支持者」,為無攻擊性之一般用詞,合先敘明。
二、
依據 LoL 板規,C2【群體攻擊】之成立要件,必須是針對「特定族群或不特定複數群體
(如某戰隊粉絲等)」進行不正當攻擊;而C3【指名謾罵】之成立要件,則為針對「可辨
識指稱之特定對象」進行攻擊,且明訂為告訴乃論,僅接受當事人主動檢舉方能生效。
三、
申訴人主張「嘎爪」為以害蟲代稱中信粉絲,進而構成 C2 攻擊特定族群。然審視原篇推
文脈絡,難以直接認定「嘎爪」一詞必然等同於申訴人所指稱之群體意涵。
若依申訴人之主張,將「嘎爪」定義為「中信兄弟球迷」,再結合代表粉絲之「豚」字,
則「嘎爪豚」將被解釋為「『中信兄弟球迷』的粉絲」,此解釋顯然有違一般中文敘述與
社群用語邏輯。基於板規處分之明確性原則,無法單憑申訴人之單方見解,即對詞義進行
過度擴張解釋並認定為群體攻擊。
四、
觀諸原篇其他推文脈絡(如:「爪豚」、「奪還豚」、「爪下半季封王豚」等),「OO
豚」之句式皆是在指稱或調侃「發表該文的原PO」。因此,該推文之指涉客體為原發文者
(特定個人),而非不特定之複數群體。
既未展現對「中信兄弟球迷」之廣泛性攻擊,即不適用 C2。若認定該詞彙對原PO帶有貶
抑,亦應由原PO本人依 C3 提出檢舉。申訴人為第三方,不具檢舉當事人適格。
綜上所述,板主判定本案未達 C2 處分標準之邏輯並無違誤,申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