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到了必須綜合考量雙方對家事勞動、子女照顧及婚姻實質貢獻等因素,若平均分配有失公平,法院可調整或免除分配額。核心修法重點與判斷標準《民法第1030條之1》針對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主要調整與新增了以下規定:實質貢獻原則: 過去夫妻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若有剩餘,雙方差額原則上應「平均分配」。修法後避免了單純計算數字、忽略無酬勞動的不公現象。家事與育兒量化: 法官在裁判財產分配時,必須綜合審酌夫妻在婚姻期間對家事勞動、子女養育與照顧的付出狀況。調整或免除機制: 若一方對婚姻生活無貢獻、未盡協力義務,致使平均分配有失公平,法院得依他方請求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以達實質正義。如果台男買方又很認真顧小孩可能可以分比較多買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