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老公寓戶型稱作「重疊別墅」,下3層一戶,上2.5層一戶。
設計問題就在上到4樓時就沒有公梯,必須進入4F的家才能進入頂樓,圖醜請包涵。
這導致1F住戶要是跟4F有紛爭,4F就直接讓你無法看水塔,壞了就自己用飛的上去。甚至
丟垃圾下來欺負老人,最後被逼走。
~~~~~~~~~~法規如下~~~~~~~~~~
第 7 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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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
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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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有解嗎?
曾經到縣府去問過諮詢專員,但答覆是模模糊糊模稜兩可跟沒講差不多。
請問我能去請教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