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職安法第18條,規定工作場所負責人發現工作場所有危險之虞時,應令員工撤退,
不然處罰金或甚至坐牢。
職安法要保護員工職業安全,賦予工作場所負責人注意義務,這個立法目的很好。
不過請問,在科技業的業界實務,有時候去處理機器問題,工作場所是大樓裡
一間一間的獨立工作單位隔間。「職位上的廠長」沒辦法在眼皮底下注意到全部的區域。
然後,處理機器使用問題故障的使用者公司的工程師,在操作上也各自有其知識專業,
也不是他的主管能「指揮」得了的。如果使用者公司那邊連工程師自己知識都無法處理,
那麼是回報主管call機器的「製造商」的工程師過來看。
但萬一這個過程中間,就因為機器假設亂噴(這來得很快)或幹嘛的,那麼不就算是
「有危險之虞」。此時,「工作場所負責人」不就倒楣?疑問點:
1.工作場所負責人依照細則第3條定義說是代表雇主去指揮、監督(操作者)的人。
可是廠房(大樓)內各個獨立實驗室的隔間太多了,「編制上」在業界實務的運作,
跟法律要求的天差地別。雇主也不會想改編制。你是廠長,你叫董事長郭台銘、張忠謀改
編制:「因為職安法的緣故,請董事長依法做事」,郭董、張董理你嗎?
2.專業上,「操作者=工程師」自己最懂,主管(例如廠長)在實務上並無法「指揮
(或說是干預)」。所以業界甚至反問說:是否可以解釋「操作者自己就是工作場所(實
驗室)負責人
比請一般人的生活,您的問題更接近工商業事務問題..假設討論討論是為了公司節省費用,這不算消極營利嗎?所以在LAW裡討論會比法生版貼切.以上是我的想法.
職場上的預防危險指揮監督權是在資方,所以屬工商類工商業事務問題不是看產業別,而是勞方與資方的立場
我那些朋友也是領人薪水的"只能算高級勞方 非資方"
主管津貼的目的在哪?想想看主管比基層多了些權限和監督義務,不是嗎?
結果被這條搞得神經緊張 不知如何是好~怕危險防不完
郭董和張董下經理人多到不行,出事了,只有這兩位大老要負責任?一二級主管到哪裡去了?
其實 我的立場跟諸位類似啊~但我的講法 朋友就急說
再說了,有些公司負責人他也是領薪水的高級勞工,只是被股東會指派為公司負責人
現實上有執行困難 改善措施也非其權限範圍(參見內文) 所以我也沒辦法多說什麼了~
有限制這些主管不能實地考察或分派下屬再管理嗎?實際上無法檢視作業流程/設備安全等是誰的問題?
朋友是想說"就平常多宣導叫工程師按SOP做"看是否算
有沒想過在追求效率營業額同時把防呆機制做得更盡善盡
如果發現作業程序會造成勞安風險,他也可以提報公司並
主管盡到了監督安全的義務(但主管終究無法在旁監督)
美?工程師給建議的時候是一股腦批判?還是有靜下心來
針對改善勞安做提案,若公司已有標準作業程序,主管的
聽聽看第一線的看法和顧慮?而非100%執行率達成?
說道買機器 是有在乎效率和機器價值或攤提成本,但是有
向各位報告:該公司的SOP是由工程師獨立作業(參內文)
因我也不熟理工業界一堆鳥實務運作~搞得我也很頭大~
別極力抗辯,用參內文解釋為己辯護,在出事前請嘗試用別人的角度看待一樣的事物,工安意外掛的多半是第一線,所以這次立法目的是什麼?去思索一下吧.
s網友跟我當初跟朋友說的類似~只是朋友用理工邏輯問那"確實"的做法是?因他思維無法體會"法律的大原則"~這下麻煩了~我哪知道在業界 何種"細節做法"才算盡到
s大提到的那些理念~所以 跟朋友雞同鴨講~故而請教~~ps.然後還會問我 他自己想的(無法現場親臨監督)的各種事前防範方式 若工程師仍傷亡 是否可被法官接受說不是主管責任?我說這難一概而論~朋友還說怎會這樣?難道沒有標準答案嗎?我說法學界跟自然科學不同~但朋友腦筋似乎無法理解為何沒有具體的標準免責答案..他上述想法 各位專家有沒有好的說詞讓我回覆給朋友?
EX.1.對法條有疑問、對社會現象之法律適用(建議洽LAW板妳看不懂這段嗎專板專用要討論法律請不要妨礙正常已經遇到問題的人制於商業性 本來就有 妳違反兩項 要造福怎麼不請這些負責人們聘起專業人員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