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有住院實支就一定給付,住院只是條款約定的條件(停止條件民法99條1項)之一,以實支實付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為例:步驟一:第5條約定,被保人需因為疾病或傷害(1),並且住院(2),必須符合1+2,才是給付範圍。
https://i.imgur.com/XAWu3fn.jpeg步驟二:那何謂意外,何謂疾病?此時就要以第2條關於意外或疾病(條件1)的定義。步驟三:何謂住院,拉肚子想自費打營養針在醫院住一天算不算住院?那就要參考第2條關於住院(條件2)的定義,且條款對於住院設有A、B、C、D四個要素,這四個要素都要滿足才符合住院定義。所以,不是有住院實支就一定給付,而是要先符合第5條約定及第2條定義。再來,符合第5條、第2條就一定理賠嗎?no、no、no 。住院還必須符合該次治療的目的,且從客觀觀察,住院是否是該次治療所必要。首先,你的住院的目的並不常規是因為PRP治療,而是拿掉固定器,由於拿掉固定器必須麻醉,切開皮膚肌肉,傷口甚至及於骨骼,通常拿掉固定器的手術都必須住院幾天,故住院是拿掉固定器手術所必要;其次,PRP由於是注射治療,所以住院並非PRP所必要,只是趁固定器手術機會一併施打PRP,外觀上雖符合第5條約定的條件1+2,然而你住院的目的並非PRP而是拿掉固定器,所以保險公司對於手術部分會給付,而PRP則拒絕理賠,理由就在這裡。忘了貼第2條,補上:
https://i.imgur.com/qKSUV5z.jpeg再來看看評議中心的見解:1、113評4450,PRP無住院必要。
https://i.imgur.com/BOX7P8E.jpeg2、113評4001,依醫療常規,PRP治療只需門診即可。
https://i.imgur.com/xqwWopE.jpeg3、113評3936,PRP門診治療即可,無住院必要。
https://i.imgur.com/DGFBT9U.jpeg醫師對你的保單給付與否並無責任,就像房仲對你房貸核貸與否並不負責同理,你跟醫師(院)的契約與保險公司無涉,你跟保險公司的契約也與醫師無關,這就是所謂的債之相對性。至於薰衣草,是保險公司玩爛審查備查制度,而不是薰衣草被玩爛,蓋保險商品字號分為審查備查二種,是某公司濫用備查制度未縝密精算,才會賣沒多久就調整費率,希望你懂但我還是鼓勵你捍衛私權的,畢竟你只相信自己所想,而我意見無足輕重,讓司法來實現你心中的正義,不是挺好的XD而且小額事件二審確定後就可以聲請憲法訴訟,小蝦米戰勝大鯨魚一戰成名的好機會,還不趕快把握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