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olyhelm (老鷹 鴨霸 西米露)
2025-07-19 12:22:45以下以新法來論, 假設小孩未滿7歲
※ 引述《platinum500a (變形驚肛AAA)》之銘言:
: A)不小心讓小孩死了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
下罰金
: B)虐待到小孩剩一口氣(至重傷)
修正刑法286條: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刑法第286條第一項之罪,致重傷者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C)虐待小孩不小心搞死了
修正刑法286條: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刑法第286條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
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D)沒虐待直接幹掉小孩
刑法271條殺人罪: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增訂272條之1 :對未滿7歲之人犯刑法271條加重其刑1/2
: E)刻意虐待小孩致死
增訂272條之1 :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罪者,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目前改完刑度
: (E) = ( C) = (B)> (D) > (A)
: 我覺得邏輯就是 虐待>殺人>過失
: 有虐待就是接近嚴刑
: 但很多人一直把(C)的概念講成(A)
: 說什麼小孩哭鬧 不小心晃個兩下小孩腦出血
: 不小心死了會被判成(C)
: 那種明明就是(A)過失致死的程度而已
: 而(C)雖然中文是虐待過失致死
: 靠 但是前面就已經包含惡意虐待的部分了
: 重點就是這個惡意虐待該被處極刑
: 不要因為裡面有過失兩個字
: 就一直跟一般過失致死混在一起講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