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vorysoap: 笑死 所以你的有事實足認不就自由心證 39.15.0.199 04/25 00:49
→ ivorysoap: 跟柯麻兒的 要運毒不會用真名一樣荒謬 39.15.0.199 04/25 00:49
→ ivorysoap: kp的串供事實在哪裡? 39.15.0.199 04/25 00:50
雲台灣人別鬧笑話了!
要不要看看最高法院的裁定?
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抗字第 712 號刑事裁定
一、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所定限制出境、出海,係為保全被告到案,避免其逃匿國外,
致妨礙國家刑罰權行使之強制處分,同屬對於基本權之干預,且為羈押之替代手段,固仍
應具備與執行羈押相同之法定理由。然既僅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執行之順利進行,非
為確定被告本案是否應為有罪認定及科處刑罰,且因尚不影響被告在國內之日常工作及生
活,干預人身自由之強度顯較羈押處分為低。從而關於其有無必要性之審酌標準,自得相
應放寬,於判斷有無法定之相當理由,僅須依自由證明,使法院相信「很有可能如此」之
程度即可。又審判中有無此等事由與實施之必要性,屬事實審法院得依個案情節,衡酌訴
訟進行程度、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等情而為合義務性裁量。倘其限制出境、出
海之裁定,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或有裁量權濫用之情形者,即難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
你知道什麼叫嚴格的證明,什麼叫自由的證明?
羈押必須要嚴格的證明,不僅對於證據能力有限制,連證明程度都要達到無合理懷疑之
確信
但限制出海出境則為自由的證明,沒有證據能力的限制,證明程度只要達到使用法院相信
很有可能如此即可
當然對於證據證明力的要求的結果有顯著的區別,法盲不讀書,就不要一直出來丟人現
眼好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