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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233號
原 告 林劭恩
訴訟代理人 陳玉芬律師
被 告 陳冠廷
訴訟代理人 左皓文律師
許隱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侵害配偶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萬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5%,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5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原告與訴外人姜佳媞於民國(下同)112年2月23日結婚,婚後雖因工作分隔兩地居住,然婚姻生活和諧美滿。被告與姜佳媞原為同公司員工,原告於114年8月8日無意間從姜佳媞手機發現,被告於114年7月間即開始與姜佳媞以LINE聊天聯繫,嗣為避免原告發現其間私密交往而互加微信好友,被告更遊說姜佳媞結束與原告間的婚姻,致原告與姜佳媞婚姻關係名存實亡,終致兩人於114年9月9日辦理離婚。被告雖否認與姜佳媞有逾越通常男女正常社交行為,惟由原告翻拍姜佳媞手機內容可知,其與被告間早有無數鹹濕對話,兩人顯有多次苟且行為
太爽了 幹人家老婆幹到爽歪歪才賠25萬
你前妻真便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