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咒沈伯洋女兒「遇小燈泡」遭肉搜永豐金租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9-30 07:42:44
※ 引述《la1aco (lalaco)》之銘言:
: 記者:謝佩穎
: 民進黨台北市長參選人沈伯洋投入年底選戰,未料近期網路社群卻爆發嚴重言論爭議。一
: 名林姓網友疑因不滿沈伯洋支持廢死立場,竟在社群平台惡意咒罵其未成年女兒「遇到小
: 燈泡」,激進言論隨即引爆各界怒火與撻伐。隨後林男遭網友肉搜起底任職於永豐金租賃
: ,大批輿論湧入要求資方給出交代。對此,永豐金租賃今(29)日緊急發布聲明進行切割
: ,強調該言論純屬個人行為、不代表公司立場,目前當事人已自請離職。
: → a27588679: 詛咒現在犯法了?以前不是告不成 106.1.227.146 09/29 23:17
就法律實務來講,不是「所有」類似案件都會被起訴、被判有罪
主要必須看對所用言詞,要如何運用這個法律精神(判例)(此段文字取自臺北地院一一
五年度聲自字第一三四號刑事裁定):
按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係指以使人心生畏怖為目的,而將加害生命、身體
、自由、名譽、財產之旨通知於被害人,且該通知內容客觀上須足使人心生畏怖,亦須行
為人以人力而直接或間接得加以支配掌握者,方屬該當。如行為人主觀上並無惡害通知之
犯意,或通知內容客觀上不足使一般人心生畏怖,僅使他人產生困惑、嫌惡、不快或稍許
不安,究難論以刑法恐嚇致生危害安全罪責。是以行為人是否以有使人心生畏怖之目的,
仍應就當時之客觀情狀、行為人表現語氣、前言後語等,通盤觀察考量,方足確認,自無
從僅就對話過程中,某特定用語遣詞,遽行評價其有惡害通知之意。又行為人所為通知是
否足使人心生畏怖,應就通知之內容、方法,以及整體社會倫理價值規範,綜合予以判斷
。又恐嚇行為客觀上須行為人以人力而直接或間接得加以支配掌握者,方屬該當,如屬鬼
怪神力、福禍吉凶之卜算詛咒等內容,被害人是否確會遭此惡害,要非行為人直接或間接
所能支配之事項,自難認此等通知合於恐嚇之要件。
*按:沒有提到最高法院判例,因此先不論斷
實務運用上,高雄高分院一一五年度上易字第二八九號刑事判決:
恐嚇內容:「殯儀館見。」
此部分無罪理由:
「殯儀館見」依一般人生活觀念雖常與死亡、喪禮相關,而意指在殯儀館處碰面,然本身
為多意性言語,有多種解釋之情境,可能隱藏含有告訴人自己或親友過世之意旨,亦可能
只是被告不同意告訴人所提出之「法院見」,要告訴人在殯儀館(即被告工作的地點)碰面
,當面談清楚,而在殯儀館見到告訴人或其他情形等,並非僅有檢察官所指告訴人死亡此
單一解釋,且若無伴隨威脅性、加害手段等言語之表達,甚至可能是一種讓人不快之詛咒
,是「殯儀館見」是否構成恐嚇罪,自必須依據當時的客觀情境、前後文脈絡及客觀上是
否足使一般人產生畏佈來綜合判斷,而非單憑告訴人主觀之解釋,亦非「僅」有檢察官所
指被告隱含有欲加害於告訴人生命之意此種解釋。
另外,高雄高分院一一五年度上易字第三八六號刑事判決:
恐嚇內容:
「我給你三個月搬出去」、「再接到一通電話,我跟你講,走的絕對是你們」、「你家死
全家」
辯詞:
被告向葉XX夫妻以言語表示「我給你三個月搬出去」、「只要再接到一通電話,我跟你
講,走的絕對是你們」、「你家死全家」等言論,其中關於「你家死全家」言論,被告僅
泛稱「死全家」,其中「死」之結果究竟如何發生,被告並無明示、暗示告知將以何種人
力可實現方式對葉XX夫妻為加害生命、身體之侵害行為。「你家死全家」言論雖使葉X
X夫妻主觀感受不佳,然於客觀上普遍認為僅屬非人力可得實現之鬼怪神力、福禍吉凶之
卜算詛咒等内容,而葉XX夫妻是否確會遭此惡害,要非被告直接或間接所能支配,自應
難認此等通知合於恐嚇罪要件云云。
法院判斷:
⑴依據勘驗結果,被告對葉XX夫妻推擠過程中,接續表示「我給你三個月搬出去」、「
只要再接到一通電話,我跟你講,走的絕對是你們」、「你家死全家」,並持續辱罵三字
經,可見被告持續傷害葉XX夫妻時,更伴隨上開激動挑釁言論,客觀上足使聽聞之人認
為被告將以偏激劇烈手段對葉XX夫妻生命、身體等重大法益施加不利,而產生畏怖之心
;此由證人葉XX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他要我們三個月內搬走,不然會死全家,我跟我老
婆住在那邊壓力都蠻大的,我心裡會害怕,聽他這樣說使我們心生畏懼等語。證人李XX
於原審審理中亦證稱:被告說如果他再接到一通電話,他就要讓我們在這裡無法生存、住
不下去,搬走的人絕對是我們,後面還放話威脅我們,我因為這件事看精神科吃很多個月
的藥,到現在都還沒好;並於本院審理時陳稱:被告除了說要我死全家以外,也有對我們
說「我再接到一通電話,限你們三個月搬出去,不然走的絕對是你們」,這怎麼會是詛咒
而已,這算是威脅恐嚇,我們根本不知道被告會用什麼方法叫我們搬走等語。顯見被告所
為上開言語,確使葉XX夫妻心生畏懼,擔憂自己不知何時會受到報復。而被告於行為時
為成年人,依其智識程度及生活經驗,自應對上情有所知悉,其所為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犯
行,至為灼然。
⑵恐嚇危害安全罪為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實際實害或可得預測之實害為必要,本條處罰
法條之規範保護目的,即在保護被害人不受難以預測無法預防之危害所威脅,以此而言,
辯護意旨主張被告僅泛稱「死全家」,其中「死」之結果究竟如何發生,被告並無明示、
暗示告知將以何種人力可實現方式對葉XX夫妻為加害生命、身體之侵害行為云云,所為
抗辯顯與恐嚇危害安全罪之規範保護目的不合。而辯護意旨更抗辯「你家死全家」於客觀
上普遍認為僅屬非人力可得實現之鬼怪神力、福禍吉凶之卜算詛咒等内容,而葉XX夫妻
是否確會遭此惡害,要非被告直接或間接所能支配,自應難認此等通知合於恐嚇危害安全
罪云云,上開抗辯明顯與一般通常智識之人,依據社會通念均可理解上開言詞確實構成恐
嚇危害安全之文義範圍,就此部分所為抗辯更屬無稽。
而就使用「小燈泡」之類的文字而言:
一、聽起來是在被害者家屬的傷口上灑鹽;且該刑事案件老早已經確定好幾年了,近來還
一提再提,動機不可理解
二、會有這樣的無端聯想,加上日前不斷被回應的「讓你(沈)女兒變成第二個小燈泡」
(縱使當事人已經解釋了,但還是不足以讓有心人士停止行為),已經沒辦法以純真
的方向來探討了
因此回到聲明內容:
: 【永豐金租賃 聲明全文】
: 針對近日網路社群流傳涉及本公司之相關言論,引發社會關注與討論一事,本公司高度重視
: ,並已嚴正向當事人表達本公司立場。
: 永豐金租賃一向重視尊重生命、多元包容、平等尊重與理性溝通,致力營造友善且相互尊重
: 的工作環境。
: 員工於個人社群平台所發表之言論,屬個人行為及個人立場,並不代表本公司之立場、觀點
: 或官方意見。
: 對於任何可能傷害他人、威脅人身安全、引發社會對立或造成社會不安之言論,本公司均不
: 予認同。相關言論亦與本公司所秉持之企業價值及行為準則明顯不符。本公司已明確要求當
: 事人深刻檢討反省,另當事人已自請離職。
至少看來還有擔當,不會持續玷污商譽
只是雖然沒辦法給予紀律處分(不同於公務員懲戒制度),但其他任用(需要請人的)單
位如果曾聽聞此事,大概都會對他有所忌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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