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9-17 10:38:47※ 引述《AoyamaNanami (AoyamaNanami)》之銘言:
: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 彰化縣議會議長謝典霖今年6月間在縣議會內席開十多桌宴客,遭質疑為表姑、溪湖鎮長
: 候選人陳貞妃輔選,彰化地檢署16日指揮彰化縣調查站偵辦,帶回包括謝典霖、母親前立
: 委鄭汝芬、父親謝新隆及議會員工等20餘人。彰化地檢署今天說明,經訊問後認被告謝新
: 隆、鄭汝芬、謝典霖等5人涉犯投票行賄等罪嫌重大,有逃亡、湮滅證據、勾串共犯及證
: 人之虞,已當庭逮捕並向法院聲請羈押;陳貞妃等人則分別交保3萬元至10萬元。
前一天的通稿才說:
彰化縣議會於今年六月間有溪湖鎮民眾參與餐敘活動引發爭議,本署即分案由檢察官偵辦
,並指揮彰化縣調查站調查官蒐證以釐清爭議,經多日查訪及資料調閱後,認仍有進一步
請相關當事人到案說明之必要,遂於今日上午陸續通知相關人士及出席餐敘民眾到案說明
,迄今仍由偵辦人員分別詢問製作筆錄中。
然後今天就馬上來個驚天動地的進展:
彰化縣議會於今年六月間有溪湖鎮民眾參與餐敘活動引發爭議,本署即分案由檢察官偵辦
,並指揮彰化縣調查站調查官向彰化縣議會調取相關資料後,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核發之
搜索票,至被告住居所等九處執行搜索,並查扣相關證物。
嗣經本署專案團隊檢察官訊問後,認被告謝○隆、鄭○芬、謝○霖、劉○佑、黃○賓等人
均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投票行賄等罪嫌重大,有逃亡、湮滅證據
、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當庭逮捕並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聲請羈
押,另其他共犯陳○妃、黃○惠、陳○姫、黃○珠、陳○源、邱○豐、陳○龍亦均認涉犯
投票行賄罪嫌,惟尚無羈押必要,分別交保三萬元至十萬元,其餘選民近十人則均請回。
本署在此呼籲鄉親共同守護彰化最乾淨、最民主的選風,對於鄉親所提出的每項寶貴賄選
情資,不論是餐敘、旅遊、禮品、現金等各種型態的賄選行為,本署均將秉持「查察無死
角、究責無期限、執法無上限」之態度,積極深入蒐證,期可攜手全體彰化鄉親,共同守
護民主選舉的核心價值。
這聽起來挺好笑的:
一、「餐敘」理論上不可能只有十位民眾參加(扣除與會嘉賓之後),這感覺更像是有經
過「取樣」的結果(即隨機挑選部分人員訊問)
二、雖然是在中選會發佈選務公告之前發生的,但是按照法務部法檢字第一零零零八零一
八七二號函,就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七三號刑事判決所稱:
「提前賄選之行為,雙方於行賄、受賄當時,均預期於有意參選之人成為候選人後,
再由受賄之主體即有投票權之人履行投票選舉該特定候選人之約定條件,而完成其
犯罪行為。故於行賄、受賄時,縱候選人尚未登記參選,惟於日後該有意參選者登
記成為候選人;受賄者亦成為有投票權人之時,犯罪構成要件即屬成就,並不因其
賄選在先,而影響犯罪之成立。但如行賄者於尚未登記參選之前,雖已先行賄選,
然其日後實際登記取得候選人資格時,茍受賄者已遷離原選舉區,而非屬有投票權
之人,因該受賄者已無從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而達成雙方約定之條件以完成其犯
罪行為,於此情形下,自不宜任意擴張解釋,遽予論罪,而違反罪刑法定主義原則
。」
進一步尋求澄清後,得出應採「應以於「候選人完成登記參選時,已遷離原選舉區」
之時點為限,行賄人始能因受賄之行為客體條件不成就而不成立投票行賄罪。」,理
由略以: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賄選罪,其行求賄選階段,屬行賄者單方
意思表示行為,不以相對人允諾為必要;而交付賄選階段,則行賄者已實施交付賄
賂或不正利益之行為,一經交付,罪即成立。亦即投票行賄罪於行為人交付賄賂或
其他不正利益時,交付之相對人對其交付之目的已然認識而予收受,其交付賄賂或
其他不正利益之犯行即為成立,不以收受者確已承諾,或進而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
為必要(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七○四八號、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二六七二
號、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五八○二號、九十四年度臺上字第三八一九號及九十六年
度臺上字第一一三三號前判要旨參照。)
是候選人於完成登記參選前,提前行賄選舉區內之有投票權之人,嗣於完成登記參
選時,倘該受賄之投票權人未遷離該選舉區,則此時「候選人」與「有投票權之人
」之犯罪構成要件要素事實均已成就,仍應認該受賄之「有投票權之人」及行賄人
各應成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投票受賄罪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
第一項之投票行賄罪。此觀諸提案討論所引用之前述最高法院裁判要旨略謂「…故
於行賄、受賄時,縱候選人尚未登記參選,惟於日後該有意參選者登記成為候選人
;受賄者亦成為有投票權人之時,犯罪構成要件即屬成就,…」至明(本件案例之
具體事實即為投票受賄人於候選人完成參選登記前遷離原選舉區。)故受賄者遷離
之時點,須在提前賄選之候選人完成參選登記前遷離原選舉區,始能使行賄人因該
受賄之「有投票權之人」之身分條件不成就而免於投票行賄罪之罪責。」
所以說回本案,國民黨真的危險了
為了穩住自己的權柄,而不惜以犯法的方式搞事(縱非參選人亦同),這根本不是區分「
笨」與「聰明」,就能簡單解釋得通的...
至於:
: → RRADA: 謝衣鳳:.... 123.192.160.22 09/17 10:21
目前暫時是不知人家的回應
但既然有這種「豬隊友」助攻,要承接王惠美的衣鉢,已經越來越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