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ssxass (包å)
2026-08-29 08:08:03太厲害啦~~~
現在狀況是 監察院認為有犯罪需要糾正新竹市府
但是 地檢署認為沒有犯人 不用追責
埋廢土垃圾、紅土不見、外野下面還留有施工的平台 這些沒有人需要負責
這些上面網友提過 就先算了
看看我們監察院提出來絕對是犯罪的一條
四、新竹市立棒球場興整建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含監造)技術服務案採購投標須知將建築
物監造訂為「主要部分」(註:應由廠商自行履行),依建築法規定投標廠商資格僅能以
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惟本案投標須知廠商資格訂定卻容許相關技師事務所及工程
技術顧問公司投標,由不具備「開業建築師」資格之艾奕康公司得標,違反建築法第13條
規定且與政府採購法第37條規定未合,核有違失。(糾正新竹市政府)
<<< 讓一個根本不具備投標資格的公司得標
這不會因為高市長挖地
就讓投標文件不見、就讓資格符合吧
這不是圖利 是行政疏失? 只讓公務員緩起訴?
超棒的 這樣明確的犯罪事實 就緩起訴搞定
我其實也不期待能起訴小智 四年了 要起訴早就起訴了
但是連該為整個事件負責的人都沒有 就歡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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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了補 即使沒有金流
圖利罪 刑法第131 條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
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讓 沒有投標資格的得標 就是"不可為"的事情
判定有沒有真的"明知" 不是檢察官的工作 是法官
順便再說
就算 全部都是公務人員笨
也有"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也是刑法 也是公訴
你讓不符合投標資格的廠商 參與投標 就是 公務員登載不實
問題只在 是廠商隱瞞(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還是 公務員沒有查(自己登載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