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看完影片都知道年輕的是故意殺人吧?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8-12 07:28:37
※ 引述《s72005ming (QQ)》之銘言:
: 老人揮舞個幾刀,發洩完了都要回去開車了
: 年輕人趁老人走回去沒防備把老人推倒
: 看對方倒地再往頭部重擊兩拳
: 很明顯是故意殺人吧!講自我防備根本不合理
: 老人都已經明顯要離開打鬥現場了!
早前都有媒體報導其前科了,這邊就簡單提一提吧
第一是臺中地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八六號刑事判決,其實不知道為何會沒有碼掉被告姓
名,但被害人姓名在當年是確實有完整遮蔽...
犯罪事實:
李○○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日下午六時十分許,因駕駛之自用小客車,行經台中市○○
路與學士路交岔路口時,不慎追撞前方由案外人沈○○所駕駛營業小客車及另一不明車牌
號碼之車輛,而與沈○○等人發生不悅及衝突,隨後並與數輛駛至上址,不詳車牌號碼之
計程車車主發生爭執,而持鋁棒砸毀某計程車之玻璃(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後離去。其後
李○○復甚覺心有未甘,旋即騎乘不明車牌號碼之機車折返上址,適乙○○駕駛營業小客
車搭載乘客於上址下車,並因好奇而趨前觀看上開遭砸毀之車輛,李○○遂誤以乙○○為
上開與其發生爭執者之一,而基於普通傷害之犯意,在健行路與學士路附近「裕毛屋」之
地下停車場出入口,持其所有,不詳型式之鐵鋸壹支(未扣案)揮砍乙○○,致乙○○受
有右上肢、軀幹多處挫傷、頭皮裂傷八公分、顏面裂傷二點五公分及鼻尖軟組織缺損二點
八乘二點三公分等之傷害。
判決結果:
李○○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捌月。不詳型式之鐵鋸壹支,沒收。
*該案嗣後曾上訴到臺中高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零八六號,但無法查悉具體結果
(但很有可能是上訴駁回)
第二(目前尚未被報導)是臺中地院一零一年度簡字第六四九號刑事判決,這位李姓男子
因為他案又被判刑了,但因為距離前述犯法的執行完畢已超過五年,所以不算累犯,但列
入量刑審查範疇(且有提到前述案件)
犯罪事實:
李○○前因向長虹天廈大樓住戶所承租之營業店面搭設違章建築,為該大廈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長虹管委會)向臺中市政府舉發而遭拆除等緣故,與長虹管委會之幹部等人生有
嫌隙。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凌晨五時三十分許,李○○酒後前往長虹大廈前,欲尋
覓主任委員翁○○理論,旋在大樓門口遇見正欲出門運動之前主任委員李○玲,李○○遂
要求李○玲通知主任委員下樓理論,李○玲見狀不予理會,告以欲陪伴母親外出運動等語
,詎李○○竟基於以強暴、脅迫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之故意,施暴力以徒手抓住告訴人李
○玲之胸口衣領,並口出「你老母快死一死」(台語)等脅迫言語,使李○玲心生畏懼,
隨同李○○進入長虹管委會管理室內,以電話通知主任委員翁○○下樓。嗣李○○進入管
理室內任意破壞大樓之公有財產(毀損罪部分業經撤回告訴),經主任委員翁○○及李○
玲報警循線查獲。
判決結果:
李○○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所以時隔十五年之後,再搞這種事情,到底是何苦呢?
且不管是否有離開現場的意思,基本上偵辦方向按地檢署早前的說法,絕不會是殺人罪或
過失致死罪,而是傷害致死罪
至於後續怎樣處理,則要看國民法官了(除非聲請不進行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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