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ttnec (123)
2026-07-07 11:39:17: 民法第192條
: 2.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 第 1117 條
: 1.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 2.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不好意思 我是法盲
法官是說 那個哭哭啼啼的那個明明有謀生能力
所以不准
可是
她不是還是死者的直系尊親屬嗎??
第二點的規定不是可以推翻第一點 然後得到撫養的賠償??
為什麼法官依然不准?? 不是有第二點的例外規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