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野蠻了吧
沒有法律適用錯誤卻可以加重刑度
果然是法治不彰的中國
看看我們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 370 條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
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
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時,準用之。
這才是真正文明的法律,如果只有被告上訴時,還會被判更重,
根本就是剝奪被告上訴權利,而且給他不利益
然後大家還叫好這個判決...........是不是我國人民的法治觀念很差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