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獨/欠台糖1.7億吳乃仁關12天就獲釋 理由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7-01 13:08:45
※ 引述《william8403 (威威威廉)》之銘言:
: 記者曾健祐/台中即時報導
: 民進黨大老、台糖公司前董事長吳乃仁因台糖售地弊案入監,2015年出獄後面臨台糖求償
: 1.7億元,6月11日台糖向法院聲請管收吳乃仁獲准,解送至看守所;吳提起抗告期間內,
: 因債權人台糖「撤回聲請」,中院已於同月22日予以釋放,吳前後僅在看守所中待12天。
: 噓 ATNB: 撤回聲請是三小? 101.8.91.94 07/01 12:45
《民事訴訟法》有明定撤回程序
只要雙方已經和解(如已經受償一部或全部積欠帳款),或者聲請人(債權人)認為沒有
必要繼續訴訟程序
如果第二審還沒作實體裁定、判決,隨時都能轉彎收回,只是這必須經過深思熟慮,重新
提出的話就是「不合法」駁回(不再把卷宗送交第二審)。
更何況,除了這類「撤回原審聲請」,還有「撤回第一審之訴」、「和解成立」等狀況,
都是民事上常見的
要為這般舉動感到驚訝的話,反應就顯得太誇張了...
而話說回來,原裁定都標示了法律規定:(撤回前抗告案號:臺中高分院一一五年度抗字
第二六六號)
按已發見之債務人財產不足抵償聲請強制執行債權或不能發現債務人應交付之財產時,執
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定期間命債務人據實報告該期間屆滿前一年內應供強制
執行之財產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規定,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命其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執行債務。債務人未依前項命令提供相當擔保或遵
期履行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管收債務人。但未經訊問債務人,並認其非
不能報告財產狀況者,不得為之。強制執行法第二十條定有明文。是執行法院已發見債務
人之財產不足抵償執行債權時,該債務人即有依法院之執行命令據實完整報告其一年內可
供執行財產狀況之義務,若違背此項財產開示義務,且未依命令提供相當擔保或遵期履行
,而無其他間接執行方法時,宜使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管收債務人,以利債
權人實現其債權。
就目前的狀況,可推測:
一、吳氏已完成一點七億元債務中,一部分之清償
二、吳氏已提出該指定報告於法院(且經認定為真實,反映出其實際財務狀況),履行本
身的義務
雖然原因迄今不明,但倘若有常識,都該很清楚啊...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