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公告] 板務部小組長級審判團徵人

作者: ubcs (覺★青年冒險蓋)   2026-06-26 15:54:30
其實我蠻喜歡看魔女審判的...幫站方計畫宣傳0.0
宣導費補貼 感謝龍包站長為了重建申訴程序效率的努力"..
請大家不要機器人似只有推錢或推,麻煩像個真人回報經過多久時間看到此篇公告捏
例如30M/1.5H/36D/3.5K 之類的
(再次強調這是時間單位,勿過多聯想為特殊交易名詞也不是金額不要亂告加重誹謗)
美推100P 重複也只有一包 前一百推都有
G軟美噓3P 重複每一次一包 前一百噓都有(P幣升息)
※ [本文轉錄自 SYSOP 看板 #1gFYoRdD ]
作者: 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 看板: SYSOP
標題: Fw: [公告] 板務部小組長級審判團徵人
時間: Fri Jun 26 15:39:06 2026
※ [本文轉錄自 BoardAnnouce 看板 #1gFYnvpo ]
作者: 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 看板: BoardAnnouce
標題: [公告] 板務部小組長級審判團徵人
時間: Fri Jun 26 15:38:29 2026
為使看板申訴能受到迅速審理,
以便使用者在特定條件下
得以尋求原組務板以外之申訴管道。
本站板務部預計將成立小組長級審判團,
草案如附註。
事先徵求審判團成員,
請符合資格且有意願之使用者,
直接寄信予 longbow2 站長應徵。
應徵時,
煩請標註您對何群組(小組)的規則較清楚,
以便錄取後為案件分配與業務分工。
應徵資格如下:
(1)
現任或曾任本站各部門站長、
除板務部外各部門下轄單位負責人,
看板警察局局長與副局長及秘書、
群組長、小組長、
大天使與天使群組組長。
(2)
現任且累積2年以上之板主、
法務、看板警察、小天使、
及其他各站務部門成員資歷者。
(3)
非現任但累積3年以上板主、
法務、看板警察、小天使
及其他各站務部門成員資歷者。
(4)
具其他足認為得勝任之資格者。
代理板務站長 longbow2
附註:
小組長級審判團案件受理辦法(草案,尚未施行)
第1條 審判團設立目的
為暫時彌補小組長人力缺乏之現狀,
使本站使用者申訴更加暢通,
本站板務部設立小組長級審判團看板,
供使用者申訴之用。
小組長級審判團看板之名稱,
由板務站長或其指定之審判團負責人公告。
第2條 管轄
對板主行使本站站規(即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所賦予之權力(見此站規「二、權限」)不服,
向看板所隸屬之組務板提起申訴,
並且符合以下要件者,
其申訴由小組長級審判團管轄:
(1)
該看板隸屬之小組無小組長,
申訴人向群組務看板反應後,
小組隸屬之群組長同意交由
小組長級審判團審理,
而申訴人已向小組長級審判團重提申訴者。
(2)
該看板隸屬之小組無小組長,
申訴人向群組務看板反應後,
小組隸屬之群組長未於7日內
表明由案件由何人受理,
而申訴人改向小組長級審判團提起申訴者。
(3)
申訴人向該看板隸屬之組務板申訴後,
小組長表明將案件交遊小組長級審判團審理,
而申訴人向小組長級審判團重提申訴者。
(4)
申訴人向該看板隸屬之組務板申訴後,
小組長未於7日內進行審理,
或無正當理由未於1月內宣判,
經申訴人向群組務看板反應,
群組長同意交由
小組長級審判團審理,
而申訴人向小組長級審判團重提申訴者。
(5)
申訴人向該看板隸屬之組務板申訴後,
小組長未於7日內進行審理,
或無正當理由未於1月內宣判,
經申訴人向群組務看板反應,
小組隸屬之群組長未於7日內
表明由案件由何人受理,
而申訴人改向小組長級審判團提起申訴者。
(6)
該看板所隸屬之小組無小組長,
且所隸屬之群組無群組長,
申訴人向小組長級審判團重提申訴者。
(7)
符合本辦法第9條特殊程序之案件。
第3條 判決效力
小組長級審判團管轄之案件,
取得站規(即組長權力義務規範)
之裁決權與看板監督權(見此站規「二、權力」)。
其對申訴案所作之判決,
等同於該小組小組長之判決。
第4條 簡易案件之定義
對無退文且未滿93日之水桶申訴者,
該申訴案為簡易案件。
第5條 法庭組成
簡易案件由審判長一人獨審。
非簡易案件,除有正當理由外,
由審判長與二位庭員合議審判。
第6條 案件分配公告
小組長審判團看板受理申訴後,
板務站長或其指定之審判團負責人
應於7日內公告派任審理該案件之所有庭員,
並說明何人為審判長。
前述受派任之審判長未於前述公告後
3日內開始審理者,
板務站長或其指定之審判團負責人
應另行公告變更後之審判長。
審判團派任審理個案之庭員,
不得為該案件之被申訴板主、
及該案件之小組長、群組長。
第7條 審判長之權力與義務
個案之審判長有以下權力與義務:
(1)
有判斷管轄是否合法之權,
對於管轄錯誤者,
審判長得獨立裁定程序駁回,
並指明正確程序。
(2)
有指揮申訴程序之權,
並得決定該案件之審理計畫。
(3)
有維護申訴秩序之權。
對於影響看板秩序之使用者,
得進行警告、刪(推噓)文、水桶、退文等處分。
(4)
有於審判完成後,
為所有庭員向板務站長請領P幣酬金之權。
(5)
有於審判完成後,
對於利害關係人之代理人裁定給予3萬-8萬間P幣、
相關證人裁定給予2萬-7萬間P幣,
並向板務站長申請發放之權。
(6)
除有正當理由外,
有於指派後於3日內表明開始審理、
或表現具體審理行為之義務。
(7)
除有正當理由外,
有於指派定後1月內宣判之義務。
(8)
於合議案件中,
有為案件決定2項合理且有不同意義之選項,
供所有庭員投票決定結果之義務。
(9)
其他為審理案件所應有之合理權力與義務。
第8條 評議規則
個案判決之結果由承審之所有庭員
(含審判長)評議後投票決定。
評議過程應予保密。
合議案件中,
審判長決定判決選項前,
應容許其他庭員向其表示意見。
評議投票,
審判長若認為有必要,
得請所有庭員寄信
投向板務站長或其指定之審判團負責人。
評議投票應於3日內完成,
庭員未於期限內投票者,
等同其意向與審判長相同。
第9條 水桶10日以下案件特殊程序
遭水桶10日以下之申訴人,
對該處分於所屬組務板提起申訴後,
小組長未於3日內為受理行為
或表示是否受理者,
申訴人得於小組長級審判團提起申訴。
前項之申訴,
申訴人應提出完整資料。
小組長級審判團受理前開申訴後,
認為申訴人提出之資料足夠完整,
且板主之處分明顯恣意而不合規範者,
得直接裁定撤銷之。
前項裁定由板務站長或其指定之審判團負責人,
另行公告適切程序作成。
第三項之裁定作成前,
該案原所屬小組長已表明受理該申訴案
或已為決定者,
撤銷裁定不生效力。
小組長級審判團受理第一項之申訴後
於水桶處分期間仍未為任何裁定者,
視為駁回申訴。
前項之駁回不拘束原屬小組長。
第10條 建議懲戒權
小組長級審判團審理申訴後,
認被申訴之板主原處分過於恣意,
且違反規定至為嚴重者,
得向該板主所屬之小組長或群組長
建議懲戒。
前項建議,於無群組長時,
得向板務站長提出。
第11條 代理人制度
申訴程序中,
申訴人、被申訴之板主,
得委任代理人表達意見。
其他證人、利害關係人,
經審判長同意,
亦得委任代理人表達意見。
第12條 判決效力與執行
小組長級審判團直屬板務站長,
其判決應受尊重。
小組長級審判團之判決內容,
除所屬群組長另有決定外,
應於72小時內執行。
應由板主配合之判決內容,
板主未於72小時內執行者,
得由小組長級審判團向站長
或有關站務部門通知或申請執行。
前項執行方式,
申訴人得向小組長級審判團發文申請。
第13條 施行時間
本辦法公告後,
除經板務站長特殊同意之案件外,
溯及自2024年6月30日起申訴之案件。
本辦法公告前申訴之案件,
申訴人欲適用本辦法者,
應向所屬看板小組務板、
群組務板發文表示。
前項情形,
本辦法第2條所規定之時效,
自該申訴文公開發表時起算。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