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6-22 22:26:26※ 引述《goddamnhuge (超!!級!!!!大!!!!!!!)》之銘言:
: 欸欸 每次去全聯買東西 入口處最顯眼的區域
: 永遠是擺著好幾本鏡週刊 但架上永遠是滿的
: 7-11也是 雜誌架上最前面也永遠是鏡週刊
: 一樣放滿 從來沒看過有人拿去結帳過
: 這些通路的上架費不是都不便宜嗎? 還是頂中頂的位置
: 而且之前鏡週刊不是還大手筆找人
: 在台北各大捷運站免費發放鏡週刊特輯
: 印象中連續發了好幾期免費的
: 到底鏡週刊怎麼賺錢活到今天的?
: 卦?
: 推 OPPAISuki: 有汶汶阿北這種 忠實讀者阿 1.160.169.10 06/22 20:48
: 靠北 汶汶阿北是用偷的 鏡週刊也賺不到錢好嗎XD
其實他偷盜的刊物,不只是「鏡檢」發行的「科幻小說」(在某些人眼中看來)而已
按照歷來的判決書記載,尚有:
一、《美麗佳人》雜誌(這也是最近的臺北地院一一零年度簡字第七八零號刑事簡易判決
中肯認的事實)
二、《聯合報》
三、模型飛機(A330 EVA AIR)一台
四、《壹週刊》(一零六年的事,當時尚未因為受到「反送中」案爭議,而遭受波及、被
迫停刊)
五、《星SHOW特刊》雜誌
六、《茵茵的ㄦ字腰扭扭操:一次五分鐘,曲線、瘦身一次到位》書籍
七、《蘋果日報》(同(四)之情形)
八、《東京衣芙》
九、《Vinge》
十、《小資女孩向前衝》、《喋血孤城》等DVD光碟(還有他案是「DataSonic DVD-R
空白片」、某些音樂專輯等)
十一、ELLE
而且必須提點的是:
如果這些被偷走的刊物有合法發還被害人,自然不可能得到任何分文;但還是在被告手上
或不知所蹤,才會產生追徵犯罪所得之事
所以理論上,根本不需要任意染上政治色彩(或甚至將人家連結),他自己也未必苟同這
般作為啊!
只是目前已經由士院裁定羈押不禁見,理由略以:
依卷內事證顯示,被告不僅涉案情節重大,且有反覆對被害人實施同類犯罪的高度風險,
再犯可能性高。許男所涉犯行已嚴重危害被害人生命安全及社會治安,經衡量公共利益、
被害人保護需求,以及被告人身自由與防禦權後,認定有羈押必要。
且士林地檢署通稿亦交待:
本署嚴正譴責任何暴力危害他人之行為。對於涉及公眾人物、運動員、啦啦隊員或其他特
定對象之騷擾、跟蹤、恐嚇及暴力攻擊案件,必將嚴查速辦、從嚴究責,以維護社會秩序
及民眾生命身體安全。並呼籲球迷及粉絲理性參與各項公開活動,尊重他人人身安全及身
體自主權,以合法、正當方式表達支持與喜愛,共同營造安全友善的互動環境。
所以現階段至少啦啦隊方面,應該可以放心些... (且按,此消息傳到馬來西亞後,有評
論諷刺「司法過度保護殺人犯,才會這樣子。」、「請世界對台灣司法有信心,加害人一
定會被保護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