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北檢書記官洩漏卷證還戲謔評論!留存性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6-20 22:58:25
※ 引述《HisVol (他的體積)》之銘言:
: 聯合報 記者 蕭雅娟/台北即時報導
: 北檢書記官黎佳鑫涉嫌翻拍偵查卷宗等偵查中秘密資料傳給同樣是北檢書記官,還留下戲謔或輕浮口吻的評論,共計15次,又涉嫌9度拍攝卷證資料內的偷拍性影像照片、應召女子照片,留存觀覽。台北地檢署今偵結,依洩密、無故重置他人性影像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起訴。
補充北檢的說法:(一一五年偵字第二一九七六號)
犯罪事實摘要:
黎○鑫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起擔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書記官,於同年二月十三
日起在偵查組辦理紀錄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詎其基於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及
公務員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性影像之犯意,自一一三年三月十九日起,在本署五樓書記
官辦公室,為下列行為:
一、於一一三年三月十九日至一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之期間(共八次),利用甫收案卷、整
卷之際,以其手機拍攝警察機關移送資料內之報告書、筆錄、查獲照片或於開庭時依檢察
官指示當庭以其手機拍攝當事人庭陳之手機畫面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將含有刑事案件當
事人之個人資料及偵查應秘密事項之文書或照片,傳送予與前開偵查案件無關、同任本署
書記官之A1,並對該等案卷內容以戲謔或輕浮口吻傳送非公務相關之評論或話語予A1,而
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偵查文書或照片,及非法利用該等個人資料。
二、於一一三年九月六日至一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之期間(共七次),利用其處理偵查案卷
之機會,以其手機拍攝本署案管系統、當事人筆錄、數位卷證應用系統、刑事告訴暨聲請
調查證據狀、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偵查卷卷面及本署公文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將含有刑
事案件當事人之個人資料及偵查應秘密事項之文書或紀錄,傳送予與前開偵查案件無關、
於本署行政科室任職之書記官A2,並對該等案卷內容以戲謔或輕浮口吻傳送非公務相關之
評論或話語予A2,而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偵查文書或紀錄,及非法利用該等個人資料。
三、於一一三年八月十六日至一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之期間(共九次),利用其處理偵查案卷
之機會,以手機拍攝經辦案件內之被害人遭偷拍之性影像照片及員警查獲之應召女子照片
,重製於其手機相簿內,以此方式非法蒐集案件被害人身體特徵等個人資料後,自行留存
觀覽。
量刑意見:
審酌被告擔任書記官職務,違反勤務紀律,知法犯法,實屬不該,惟其並無前科,有全國
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稽,素行尚可,犯後坦承犯行,痛表悔悟,建請量處適當之刑。
從表面上看來,確實有點好笑
而且將資料傳給與本身業務無關的其他書記官,倒是好奇了,他們會有相等的好奇心,會
去看這些偵查中得手的證據嗎?
又順帶一提,同日士林地院也發佈懲處聲明,內容略以:
一、本院陳姓法官助理(下稱陳員)因有如附表事實欄所示行為,經本日召開之考績暨甄
審委員會(下稱考績會)審議後,認為陳員上述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之規定,及
涉犯相關刑法罪嫌,已明顯不適任,決議予以解聘,並自翌日(十八日)起生效。又本次
考績會係以陳員有上開違法不當行為予以解聘,與其提出職場霸凌申訴(詳如下二、所述
)毫不相涉,未違反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
二、陳員固於一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向本院申訴遭六名法官助理及法警長職場霸凌,惟旋
於同年月二十七日撤回申訴,本院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下稱防護委員會)乃於同年月
二十八日據以決議不受理,故陳員就同一事由依法不得再為申訴。陳員另於同年六月五日
申訴遭其他法官助理及主管職場霸凌部分,業經防護委員會於同年月十五日召開會議,決
議組成調查小組進行相關調查。
三、有關陳員涉犯恐嚇罪嫌部分,本院業已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偵辦中;至其另涉犯
個人資料保護法罪嫌部分,本院亦將檢附相關事證,移送該署偵辦。
四、依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法官助理之工作項
目,除同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所示工作外,尚包含其他交辦之事項在內(同項第七款參照)
,此於本院法官助理聘用契約書第二條亦約定明確。本院本於上開規定及約定,綜合考量
整體審判業務之需要、法官助理與其他同仁間之工作負擔等情形,機動調整交辦法官助理
之工作內容,以確保全院業務推動順遂,其工作量並無明顯不合理之情形。就法官助理因
業務需要增加工作量部分,本院亦准其額外申請加班費或加班補休,絕無基於不當動機或
目的,無端增加特定法官助理工作負擔之情事,報載本院法官助理工作增加,卻得不到等
值的補休或加班費云云,顯與事實不符。
五、本院一向秉持賞罰分明之原則,肯定戮力從公之同仁,持續推動各項激勵與慰勉措施
,以留任優秀人才;惟如同仁有違法不當行為,經查證屬實者,均依相關法令嚴正處理,
絕不護短,以端正公務紀律,維護機關形象及司法公信力,尤不應因少數個人之違法不當
行為,抹煞其他同仁長期以來對司法工作之辛勤付出與努力。
附表:
1.一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未經許可擅自進入法警長辦公區域翻動桌上文件,侵害法警長的
職務領域,干涉法警長業務處理之順序。
2.一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十一分至十九分許以錄音設備於A庭長辦公室門外,竊
錄及竊聽A庭長辦公室內A庭長、B庭長非公開之公務談話。
3.一一五年五月三十日在不特定人均可閱覽之社群媒體Threads 上發表文章,文章內指定
「身為一個僅次於院長的庭長」、「有閱讀障礙的行政庭長」,並在文章內表示「不要不
知好歹,我會直接動動手指頭,讓您去死的」等語之言論,涉有侮辱、恐嚇長官情節重大
、嚴重損害機關聲譽之言論。
4.於機關外搭乘公車期間,與公車駕駛發生爭執時表明任職機關及職稱,過程經車上乘客
錄影後上傳至社群媒體 Threads,引發網友留言及討論;復於網路上以「瘋子紅十二司機
…」言論貼文侮辱民眾,相關言論並於社群媒體擴散,嚴重影響機關聲譽。
這不曉得是否能堪比呢?
只怕這種害群之馬還在持續搞事,不過目前看來由於已經免職(或撤除職務)的關係,所
以多多少少是可以放心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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