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inenger (低能兒)》之銘言:
: 懶得引用
: 我直接說結論
: 此例一開
: 所有愛滋病故意傳播者的個資
: 都將無所遁形
: 一個很簡單的強姦性侵案
: 不能因為他有愛滋病
: 就不尊重個人隱私
: 這對於司法的平等性是侮辱
: 不可能同樣是性侵案強姦案
: 因為這位有愛滋個資就能被暴露
: 這是一種歧視
: 這是歧視愛滋病患者
: 愛滋病沒有想像中的那麼可怕
: 固定服藥就跟小感冒一樣
: 傳播率極低
: 所以如果
: 你要說公布司機的個資
: 那先例一開
: 所有強姦性侵犯
: 個資都應該被公開
: 這樣會非常有礙於教化
: 因為有些強姦性侵犯
: 可能只是一時衝動
: 甚至是有點精障憑藉生物本能行事
: 這類人
: 還能靠後天社會化去教化
: 但如果你讓他們個資全部公開
: 難保他們被公審以後越來越陰暗
: 甚至會潛伏假裝騙假釋
: 出來再大幹一場
: 冤冤相報何時了
: 只會造成更多的因果業障
: 如果造成大範圍甲甲報復社會的行為
: 我國的愛滋病將會爆炸性增長
: 因為你讓他們社死
: 他們就跟你玩命
我也直接說結論
全世界一堆先進國家全都公開性侵犯個資
甚至有些出獄後還要電子腳鐐長期定位
原因只有一個
性侵害,是屬於高度再犯率案件
現在這個所謂的法官
靠北的就是公開個資行為是屬於私刑正義
但事實上並不是
人家人權先進國家考慮的是如何杜絕下一個受害者出現
這才是實質正義
但我們出來靠北的法官關心的是加害者的人權與感受
至於說甚麼公開加害者容易被人推論受害者個資
抱歉啊
那這才正是你們個資法應該管理的範圍
你們應該把這些故意去推論受害者個資
然後公開到網路上
並且加以進行網路霸凌的王八蛋抓起來
而是不拿著這些受害者當擋箭牌
去護著給予他們畢生傷痛的加害者感受
今天他國都可以
甚至比我們討論的還要激進
譬如政府可以主動通知性侵犯再生人入住的社區家屬
有個性侵犯再生人入住了
就台灣法官說不行?
真的,那個法官我不知道你有沒有上ptt
歡迎來就法理學跟我進行辯論
我就看
你的不該公布加害者個資的理論
是否為全世界法理學的公理啊
台灣司法最可悲的地方在於
我們的法官以為自己是正義本身
不,你們從來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