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上的刑事訴訟主流趨勢,
都極力避免在還沒確定起訴、還沒定罪前,就把人關在看守所好幾個月的做法
而且就算要給檢察官準備起訴的時間,也會按照嚴格的法律比例原則
拿歐美來說
逮捕後就是以
以保釋為原則,羈押為例外
英國原則24小時極限4天
美國原則72小時
而且根據美國聯邦《迅速審判法》必須在 70 天內正式開庭審理
防止檢方以「我還在查案」為由拖延開審
日本原則上3 天 + 勾留 10 天 + 延押 10 天
最多就23天
相較之下
台灣則是2 個月 + 延押 2 個月
最長4個月
算是給予檢方特別大的權力了
僅次於中國的13.5個月
這司法改革議題
民進黨在面臨陳水扁案時也提出過修法
事實上
賴清德當時公開幫陳水扁爭取司法人權時一再強調
「羈押是傷害人權的做法」
「政府不顧程序正義、押人取供,是在侮辱當事人。」
因此修正案核心內容與訴求主要集中在限縮羈押條件
目的是防止國家機器濫用司法權力逕行政治迫害
民進黨黨團高呼落實司法程序正義,強調檢調單位應該「手握多少證據就辦多少事」
若掌握具體犯罪事證就應直接起訴
不應將長期羈押當作逼迫當事人認罪、或拖延時間進一步蒐證的「偵查工具」
誓是要將偵查中的羈押期限,由不得逾二個月大幅縮短修正為「不得逾十日」
以期司法改革方向上盡力朝歐美日等先進民主自由國家靠攏
不過小弟也認同吳委員的顧慮
對此其實是可以討論相關配套
可以給重大組織型犯罪或特別複雜刑事案件有一定程度的彈性
況且如今北檢針對政敵逮捕後才要花一年多時間翻江倒海
卻什麼新事證都沒有,純純在折磨人
法理情都講不過去
為當權製造政治優勢,更是大可不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