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男殺樓上夫妻未做精神鑑定 死刑撤銷 最

作者: ytkuang (阿光)   2026-06-11 02:16:04
1.媒體來源:
聯合新聞網
2.記者署名:
王聖藜
3.完整新聞標題:
男殺樓上夫妻未做精神鑑定 死刑撤銷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4.完整新聞內文:
高雄市苓雅區男子吳龍滿不滿樓上鄰居吵鬧,拿刀砍死羅姓夫妻,羅的兩名幼兒目擊父母
遭殺害,一、二審判吳兩個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審理認為吳未做精
神鑑定,昨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
憲法法庭前年度憲判八號判決規定,判處死刑必須有職業法官一致決、強制辯護、犯最嚴
重之罪、無精神疾病致犯罪等門檻,儘管吳龍滿被認定犯最嚴重之罪,也經一致決判死,
但最高法院根據卷證資料認為,吳不是不能做精神鑑定卻未做,因此撤銷死刑判決。
六十五歲的吳龍滿與羅姓夫妻一家人是上、下樓鄰居,吳長期不滿住處深夜傳出不明聲響
,懷疑是羅家人所發出,二○二三年九月十五日上午七時,持刀械自十三樓住處步行至十
四樓羅家。
羅妻當時在客廳張羅兩名幼子上學,吳龍滿推門進入,先拿刀砍殺羅妻,再至主臥室砍羅
,羅姓夫妻傷重,當場死亡。吳隨後自樓梯間步行下樓,騎乘機車往屏東方向逃逸,還沿
途棄置做案衣物、鞋子;員警接獲報案,調閱沿路監視器畫面,當天十時卅分在屏東縣枋
寮鄉逮捕吳。
高雄地方法院判吳龍滿兩個死刑,高雄高分院認為吳刻意由樓梯間上、下樓,避免遭監視
器拍攝,他長期懷疑死者家人發出噪音而積怨,案發前數日還與羅妻起爭執,有殺人動機
,依兩個殺人罪對吳論罪。
二審認為,吳龍滿故意殺人符合憲法判決、「兩公約」所指「情節最重大罪行」,審酌吳
僅因生活細故殺人,雖未殺害兩名幼子,但使幼子蒙受巨大衝擊,加上他拒絕或消極應訊
、否認犯罪,假設持續居住集合式大樓,極可能再因同一緣由引發不滿而犯案,有再犯相
類犯行的可能性,已無教化或再社會化可能。
二審判決時指出,「情節最重大罪行」為一種判斷標準,不是坊間曲解「在台灣殺一、兩
個人不會判死刑」的偏頗結論,自收案以來,歷經不只一次評議討論,最終以「一致決」
依殺人罪判吳龍滿兩個死刑,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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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21/9559037
6.備註:
一審二審判個死刑消民怨
反正三審有百種理由再審
就真的殺人不會判死
浪費時間審來審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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