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詐團先受惠!藍白喊保障嫌犯人權 提案修法

作者: IJS (分清客套、禮貌與真誠)   2026-06-09 11:23:06
1.媒體來源:ETtoday 2.記者署名:杜冠霖
3.完整新聞標題: 詐團先受惠!藍白喊保障嫌犯人權 提案修法串供免收押、羈押期減半
4.完整新聞內文:
在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涉貪案、偽造罷免連署等案件後,民眾黨、國民黨立院黨團推出《刑
事訴訟法》修正案,擬修法讓被告勾串「不能羈押」、搜索期間可以自由活動打電話、就
訊不得拘束身體、偵查審判中羈押期間縮短等規定。翁曉玲提案指出,為保障犯罪嫌疑人
,偵查中羈押期間不得逾一月。但若修法通過,最先受惠的除貪汙犯外,與詐騙、毒品、
黑幫等有高度勾串疑慮的犯罪集團也成最大受益者。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將排審民眾黨、國民黨所提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將羈押要件中
的「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刪除。同時,修法也擬於刑訴法第98條增訂準用第202條「訊
問不得拘束身體」的規定。另外也包含偵查中、審判中羈押期間縮短。
該提案起因是民眾黨質疑司法對柯文哲不利、國民黨也不滿縣市黨部幹部因偽造罷免連署
遭羈押,該修法被稱「柯文哲條款」,也被法界評為「史上最挺罪犯的法案」。
該案預計6月11日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由藍營召委翁曉玲排審,包含翁曉玲等20人擬具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翁曉玲提案指出,鑑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因刑事罪名而被逮
捕或拘禁之人,應於合理期間內審訊或釋放;而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於2014年通過的第
三十五號一般性意見第三十七點進一步指出,極長期間的審前羈押,無論是否依法核准,
若無實質必要性,亦將侵害無罪推定原則與人身自由,違反公約第九條之精神。翁曉玲
認為,羈押及延長羈押期間,事涉基本人權,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羈押被
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及相關延長羈押之規定,可能造成司法
機關動輒「押人取供」,導致「羈押刑罰化」,為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人權,爰擬具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偵查中羈押期間不得逾一月,審判中不得逾
二月,延長羈押期間,偵查及審判中均不得逾一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對於相關修法,綠委林楚茵表示,藍白口口聲聲要打詐、反毒,轉身卻修法替犯罪集團大
開綠燈,民眾黨黃國昌、國民黨翁曉玲等人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本週四就要送委員
會審查,法界一看條文都傻眼,因為刪掉「勾串共犯或證人」羈押事由 (第101條):即使
罪犯可能串供,檢察官也無法聲押、法官無法裁押。羈押期限打對折 (第108條):案件審
理長達一兩年,但羈押時間不夠用,變相逼司法放人。搜索時不得限制人身及通訊自由
(第228條之1):檢警搜索約談時,被告可自由活動、打電話指揮同夥。改羈押要先通知
(第413條):法院要裁定交保改羈押,必須先通知被告到庭,等同提前發出預告,大幅
提高棄保潛逃風險。
林楚茵指出,藍白這樣改,就是要救自己人,柯文哲收賄圖利案、國民黨連署造假案,這
些案件都高度涉及共犯勾串;黃國昌本人、多名國民黨立委也都有案在身,所以乾脆修法
替未來的自己解套。可怕的是,他們幫自己開的大門,全台灣詐騙、毒品、黑幫、洗錢集
團通通跟著受惠。第一線檢警怎麼辦案?被害人的權益誰保護?藍白根本不在乎。
5.完整新聞連結: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60609/3180145.htm
6.備註: 台灣又領先全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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