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司法標準一向都很明確
政敵重判
殺人輕放
這例子太多了,以前辦綠不辦藍,聽說茶葉罐有放現金,也找不到,就關起來了。然後換人
執政再保外就醫。
現在是excel pay 羅織成罪,引用自己論文也是重判
詐騙、殺人、放火,輕鬆交保。殺人犯不能死。
以前國民黨養竹聯幫去搞林宅血案、陳文成
現在民進黨接手, 養黑道、imb
台灣司法=中國司法
這些司法人員像中國出家人,黨員穿著制服上下班而已
為執政服務, 打擊政敵,不宜餘力,一路走來,始終如一
※ 引述《GunHam (槍.火腿)》之銘言
: 幾個標案都恰好是96萬98萬 低於100萬一點點
: 低於100萬的標案不用公告
: 可以直接找廠商
: 然後得標者都恰好是同一人
: 這個人的台灣價值又恰好跟現在的政府黨的台灣價值很符合
: 這些標案又沒什麼實質需求
: 沒有實質需求的標案 又技術性的低於100萬直接找人
: 這樣有沒有圖利? 檢察官要不要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