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wu73 (煞氣der法師)
2026-04-27 07:28:521.媒體來源:中天新聞
2.記者署名:By 黃彥昇
3.完整新聞標題:選罷法初審通過!緩刑者恢復參選權 詐欺犯終身禁選
4.完整新聞內文: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3日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正草案,將排除「受緩刑宣告者」
的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不過該案在送交院會討論前仍須經朝野黨團協商。此次修法同時
增訂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且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規定
。https://i.urusai.cc/TyWHD.jpg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在立法院通過初審。(圖/資料照)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當日邀請內政部長劉世芳、中選會代理主委吳容輝等人列席,持續審查
《公職人員選罷法》第26條及《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26條修正草案。民進黨立委林淑芬
提案指出,現行《選罷法》第26條對候選人的消極資格限制未區分罪質輕重及是否入監執
行的必要性,導致非屬「黑、金、槍、毒」等特定重罪且獲法院諭知「緩刑」者,其參政
權受限程度竟大於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因此主張排除受緩刑宣告者的候選人消極資格限
制。
國民黨立委陳玉珍也提出相同訴求,認為現行法將所有「緩刑」期間的犯罪輕微案件一律
排除參選資格,已過度擴大排黑打擊範圍,對鼓勵更生人的司法目的不符,有違反《憲法
》比例原則之虞。民眾黨團則在提案中表示,緩刑與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都是針對輕
罪的替代刑罰,若將易刑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行刑權已因時效消滅者逕行排除參選資格
,明顯構成不成比例干預,更與法治國原則顯有扞格。
經過協商後,藍綠兩黨達成共識將條文修正為「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不過民眾
黨立委許忠信仍主張應修正為「受緩刑宣告或易刑處分者,不在此限」,因此該條文保留
送朝野協商。內政委員會也初審通過《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26條、《公職人員選罷法》
第26條,增訂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條
款。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ctinews.com/news/items/zMW5L0MKn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