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知名黑白切少東…遭砍殺「斷手腳筋」丟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4-20 18:28:37
※ 引述《Beziehung (Beziehung)》之銘言:
: 記者簡榮良、朱俊傑/屏東報導
: 為了出一口義氣,差點沒氣!屏東寶建醫院急診室門口,昨(19)日下午5時許,一名30
: 歲徐姓男子渾身是血,被人從後車廂粗暴拽出,丟棄在地上,全身多處刀傷大量滲血,手
: 腳筋全斷。經了解,徐男是夜市知名黑白切少東,日前不爽小弟被人叫去當車手,出面教
: 訓詐團首腦;未料反被人押走,成了被私刑處理的那一個。徐男父母剛從土耳其返國,下
: 機直奔醫院,表示手機狂震,才知道出事了。警方目前已逮捕丟包的陳姓男子,共犯仍在
: 追查。
只說這段:
: 對此,屏東警方表示,已於昨晚順利將開車丟包的陳姓男子拘捕到案,並於車內查獲球棒
: 、榔頭等犯罪工具,全案將依妨害自由及重傷害等罪嫌嚴辦。但幕後主使者及共犯尚未落
: 網,還在追查中。
居然只有「重傷害」的程度,還不算「殺人未遂」
雖然曾有法院判決,認定「球棒」不至於到達要置人於死地的程度,但加上「榔頭」仍當
作無相當意圖的話,真的會令人看傻了眼...
最高法院一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九五號刑事判決論明:
殺人未遂、重傷害未遂與普通傷害之區別,應視行為人於加害時,是基於使人喪失生命、
受重傷或普通傷害之犯意為斷。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有無宿怨及行為之起因,並非據
以區別殺人未遂、重傷害未遂與普通傷害之絕對標準,仍應綜合觀察其行為動機、所用之
兇器、下手情形、傷處是否為致命部位、傷勢輕重程度及行為前後之情狀,始能認定行為
人內部主觀之犯意為何。
另外,一零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一七號刑事判決:
刑法殺人未遂與重傷害罪之區別,端在以加害人於行為之初有無戕害他人生命,或重傷害
他人身體機能,使之不治或難治之故意為斷,至於該犯意之存否,固係隱藏於行為人內部
主觀之意思,被害人傷痕之多寡、受傷處所是否即為致命或重要機能部位、傷勢輕重程度
、加害人下手情形、所用兇器為何,及雙方是否相識、有無宿怨等情,雖不能執為區別殺
人與重傷害之絕對標準,然仍非不得審酌事發當時情況,觀其行為動機,視其下手情形、
用力輕重、砍向部位之手段,佐以其所執兇器、致傷結果、雙方之關係暨行為後之情狀等
,予以綜合觀察判斷。
不過,目前也只是偵查才剛起步的階段而已
是否可以具體認定犯罪事實,還需要設法從被逮捕的嫌犯套話才行,而如果對方有包庇的
問題(即搞「守口如瓶」手段、拒絕供出共犯的身份),也可以成為從重量刑的誘因,但
前提也要看意志是否夠堅定。
至於:
: 推 melluu: 反正不會判死刑 163.24.47.57 04/20 16:15
但就這事的情況看來,都沒有人死亡
除非治療過程中,病情突然惡化、且無可救藥,到時再另當別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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