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媽媽同居男友伸狼爪 少女3年內連遭蹂躪 6

作者: ho2tsotaitsi (好好做代誌)   2026-04-16 21: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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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
聯合
2.記者署名:
陳恩惠台北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媽媽同居男友伸狼爪 少女3年內連遭蹂躪...噁男判16個月
4.完整新聞內文:
桃園有名男子與帶著未成年女兒的女友一起同居,沒想到竟趁少女懵懂無知,先後於2021、2023年潛入少女房內猥褻性侵得逞,桃園地院審結,認為男子背棄長輩照護職責,依對未滿14歲女子猥褻行為罪,又犯與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判應執行1年4月徒刑。
判決指出,成年男子是被害少女母親的同居人,三人同住在桃園市平鎮區,具有家庭成員關係。男子明知少女尚未成年,竟利用孩子性自主決定權未臻成熟之際,分別於2021年11月及2023年2月間,趁四下無人潛入少女房間。
犯罪事實指出,男子2021年首次犯案時,對當時剛就讀國中的女孩伸出鹹豬手,撫摸胸部與身體進行猥褻,沒想到由於女孩不知如何拒絕,也不知如何啟口,竟讓男子於2023年二次對少女動手時,大膽性侵得逞,造成少女身心嚴重傷害。
檢警偵查,男子於偵訊時坦承不諱,相關證詞與被害少女及同居女友所述情節吻合,也根據雲林地院核發民事暫時保護令、民事陳述意見狀,以及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的驗傷診斷書等證據,顯示男子罪嫌堪以認定。
由於男子均坦承不諱,所犯為刑法第227條第2項之對未滿14歲女子猥褻罪,以及同條第3項之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桃園地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法官審酌,男子與被害少女同居,理應負起保護與照護責任,卻將被害人當作發洩性慾的工具,無視少女的人格發展,行為實在不可取,考量男子始終坦承犯行,曾試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參考被告男子品行、家庭經濟狀況等情狀,量處適當之刑,全案仍可上訴。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9446144
6.備註:
台男又調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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