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貪污罪,
最早意思是「暗龕」公家財務,
演變成現在
「暗龕」一般民眾「政治獻金」而並非公家財務,
既然「暗龕」定義是由檢察官、法官定義,
那幹嘛不由政府主導「政治獻金」專戶,專款專用
由司法單位監督,
合法後才能進行「撥款」使用,直接進入
「沒關聯」之合法公司,而不經過「政黨」、候選人等之手
之後出了問題
司法承辦單位、人員就要擔責
既能預防貪污也能作出最有效監督之責
不然民眾捐錢給自己喜歡的政黨辦活動
反而害自己喜歡的政黨被握有權力的執政黨
的司法體系偏頗的「自由心證」變成
違法貪污,實是不公不義不情不理不法之事
況且
世界地球村 亞洲的蝴蝶都能造成美洲的颶風行成
又例如
朋友東連西連大家都認識的機率不超過6層關係,(6度分隔理論)
例如 你朋友的朋友的朋友的朋友的朋友一定
跟各國領導人或是洛克菲勒家族成員
是好朋友、甚至是親戚
甚至殺人犯、強暴犯牽來牽去都能有
所是朋友關係。
有木有降低貪污之情事的辦法?
能有效「避免」被執政黨搞的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