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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6034 (耐心等待)
2026-04-05 06:31:07※ 引述《herewego (rage of dust)》之銘言:
: 許多駕駛在路邊臨時停車時,習慣按「雙黃燈」示警,認為這樣能提醒後車注意,但其實已
: 經違規。對此,交通部長陳世凱表示,現行法規與民眾的駕駛習慣確實存在落差,對此期待
: 警方以勸導優先,至少讓用路人知道,這樣的燈號操作並不符合目前規定。此外,駕駛也要
: 注意「6大燈號誤區」。
: 1.臨時停車: 應打「方向燈」而非雙黃燈,明確告知後車停車方位。
: 2.突發減速: 遇到緊急狀況急踩煞車時,可開啟雙黃燈示警。
: 3.車輛故障: 發生事故或拋錨無法移動時,應開啟雙黃燈。
從定義來看,
方向燈是「明確告知後方停車方位」
雙黃燈是「急踩煞車」、「無法移動」
所以臨時停車前先使用方向燈,讓後方知道車子還會移動
但停好車,暫時不再移動時,不能改用雙黃燈,是否妥當?
能想到的唯一理由,就是這樣執法比較好判斷違規?
閃雙黃燈的是故障不能動,超時不罰。打方向燈的,超時就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