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3-20 10:38:45※ 引述《vdml (vdml)》之銘言:
: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 去年政壇掀起一波官員遭跟拍爆料濫用公務車風潮,時任監察院秘書長李俊俋為此請辭下
: 台,台北地檢署調查半年後,認為李俊俋、監委王榮璋、田秋堇、林裕容與蘇麗瓊5人有
: 依規定自負油料等費用,前文化部長史哲、中選會主委李進勇分別在回家順路去推拿、買
: 飯,算是附隨工作的必要行為,20日以查無不法為由將7官員簽結。
看完真的會笑死人,所以意思就是:
一、汽油錢、餐費等都是這些委員、官員自己出資的,沒有動用被刪凍的預算,所以即使
使用公務車也不算有問題
二、至於「附隨工作的必要行為」,這部分請人工智慧理解了一下:
1.「附隨」:不是主要目的,而是順便為之
這代表官員開車的目的地依然是「辦公室」或「家」,而不是特地為了買飯或推拿
等而要求公務車司機載他去。
2.「必要」:合理的生理與生活需求
法律並非不近人情。檢察官認為,人是需要吃飯、休息或處理基本生理狀況的。
3.「行為」:對公務資源的損耗極小
在法律判斷上,會考量這類行為是否造成了公帑的額外浪費。換句話說,如果只是
在回家的路徑上停一下,並沒有增加多少油耗或司機加班費,那麼這種「微小的私
人行為」會被視為可容忍的範圍。
所以看來,最高檢在「三十二元電鍋」案中的說法,在雖然被告明確、但事實不明確
的本案中,發揮得淋漓盡致嘛~
然而是否有錯誤理解適用範圍,則不是一般人所能指摘的(且「簽結」處分也不能聲
請再議【不管是告發人提出、或檢察官職權轉送】,抑或准許提起自訴)...
「查無不法」本當可預料到,早就不意外了
只是過了狂風惡浪時期之後,才宣告不繼續處理(轉為「偵字案」),做戲的成分顯然來
的更多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