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你們都說我是讀法律的,那我就來跟你們說說法律和邏輯問題。
行政院長卓榮泰包機去日本看WBC,被質疑是用公費出差,他強調完全自費。
這件事重點就在「自費」!
本來嘛公費出差沒什麼,我們頂多說他濫用公帑,但這很見仁見智,行政院預算要怎麼花
他們本來就有決定權。
所以你們拿過去總統或藍白立委出國訪問來佐證卓揆正當性是錯誤比喻,那些人明擺是公
費有強調完全自費嗎?
鄭運鵬的護航邏輯就更弔詭了,說是質疑花公費的人要拿出證據,立委可以要求行政院提
供公費單據。
現在的問題就不在公費了啊,人家卓揆都說是自費了你不信他?
既然是自費,幾百萬的包機費用他不可能沒有單據吧?
是不是他自己出的錢,如果不是,有沒有可能涉及圖利罪?
就算是他自己出錢,他財產申報不到千萬,卻花了幾百萬包機出去,是不是會涉及財產申
報不實的問題?
以上,我質疑,我是中共同路人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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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Rc41hStpQyVUwz7GU_sQDNHXxn_ntGGiEJzkI1RGrmN_Sgs&slo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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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就是簡單的邏輯,
為啥還有人嗆他用法律角度來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