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ddisontw (沙丘)》之銘言:
: 雖然說酒駕零容忍
: 不過議員跑攤
: 不是通常都有助理或司機開車嗎
: 這個還要自己騎機車
: 太拚了吧
: 而且簡易判決也太久
: 去年一月騎的車
: 搞了一年多才判刑
: 是不是故意在搞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1367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1 日
犯罪事實第1點:
黃偵琳明知飲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國114年1月28日23時許,在高雄市三民
區自立一路某友人住處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基於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車輛之犯意,於翌(29)日1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上路。嗣於同日2時20分許,行經高雄市三民區嫩江街與遼寧二街口,不慎與楊XX騎
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擦撞,致楊XX身體受有擦傷等傷害(過失傷
害部分未據告訴)。嗣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於同日3時25分許,對黃偵琳進行吐氣酒精濃
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3毫克,始悉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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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當時不是議員身分(現在也不是)
裁判日期判決書上明確寫著去年6月,1月底發生的事
過4~5月判決結束我個人覺得算還好沒有拖太久
比較奇怪的是為什麼之前都沒人爆
現在就突然爆出來了
跟初選有關係?
一個50多歲的已婚婦女半夜2點騎機車酒駕...想著就怕.......
都沒有人可以載她或叫一下計程車或Uber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