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兒少性影像放Google雲端硬碟10年 美國通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2-05 13:04:55
※ 引述《pm2001 (做個盾牌眼球兵吧)》之銘言:
: 記者曾健祐/台中即時報導
: 台中林姓男子10多年前就讀高中時,從不詳網站下載兒童、少年性影像,將其中6部影片
: 放在Google雲端硬碟持有至今,直到警方接獲美國「國家失蹤及被剝削兒童中心(NCMEC
: )」情資查獲,法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他2月,可上訴。
※ 引述《hamasakiayu (ayumi)》之銘言:
: 我其實一直很好奇這種案子的成案條件
: 是未成年→違法
: 這個沒毛病
: 法律構成要件就這樣寫的
: 但是到底怎麼知道這個影片的人物是未成年?
: 這邊應該有疑義吧
: 如果是嬰幼兒,譬如最近一直被曝光文件的那個噁爛島
: 那外型上很明顯看得出來
: 但歐美日作品中一堆體型外表跟少女一樣的成年女性
: 你要怎麼證明他們是未成年?
: 別告訴我應該由影片持有者舉證啊
: 無罪推定懂嘛,不證己罪懂嘛
: 是檢察官與警察甚至法官必須要證明
: 作品中的人物是未成年
: 而不是持有者必須要證明是成年
(下略)
這只能說,自己去問美國啊!
人家神經敏感了,不鳥都難...
又起訴書都明示,「……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國際刑警科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
分局偵查隊共組專案小組執行網路巡邏,於一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獲取「國家失蹤及被剝
削兒童中心(NCMEC )」情資,始循線查悉上情。」
所以自然的,既然美國方面事先做了認定,而且當事人都已經承認犯法了,除非要台灣方
面不去遵循這個自白,不然必須依法查處啊!
且關於「不證己罪」,這是眾所周知的沒錯
但談到大前提,按照台中地院一一五年度審簡字第一九九號刑事判決,「論罪科刑」部分
的記載是:
按犯罪之行為,有一經著手,即已完成者,如學理上所稱之即成犯;亦有著手之後,尚待
發生結果,為不同之評價者,例如加重結果犯、結果犯;而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
、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結合犯、連續犯、牽連犯、想像競合犯等分類,前五種為實
質上一罪,後三者屬裁判上一罪,因實質上一罪僅給予一行為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
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
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
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二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一零三年度
台上字第一九零四號判決意旨參照)。
所以想當然耳,除非否認指控,不然很少會去追查背景,自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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