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好奇問一下,「巴西雞蛋」查到哪裡了?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1-14 13:12:35
※ 引述《qazxc1156892 (QQ)》之銘言:
: 超思有限公司去(2022)年9月才成立,既沒
: 有倉儲也沒有辦公室,僅設立在一處岡山民
: 宅,資本額50萬的「1人公司」卻獲得1.75億
: 的補助款,並從巴西進口逾8000萬顆蛋
: 算一算從2023年開始專案進口到年中被踢爆
: 都過了快要3年了 查到哪裡??
目前還在審理中喔~
而且說到這,得提一提去年十一月下旬的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科控抗字第八號刑事裁
定,其中一位被告吳諭非在受到台北地院一一四年度科控字第八十四號刑事裁定,除了延
長限制出境、出海八月之外,併應接受科技設備監控(詳細未明)
嗣後吳諭非不服科控部分提起抗告,結果被以遲中慧審判長為首的刑事第二庭裁定駁回,
雙方理由分別略以:
抗告意旨:
(一)被告雖常年旅居日本,惟案發後旋即回國接受調查,並主動攜回本案相關海外書證資
料交檢調機關查扣,積極配合偵辦、釐清案情。被告自一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首次接受偵
訊起,即受科技設備監控處分至今,期間均遵期報到,無行縱不明、設備電量過低、訊號
源消失、疑似接近海港或機場等異常情形發生,可徵被告無逃避偵審程序之行為。又本案
檢調偵辦初期認本案可能涉及高階層級公務人員重大貪污犯罪,而認被告涉犯最輕本刑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面對此情節,仍於收受通知後自願返國接受調查,而檢察官
現以普通詐欺罪起訴被告,具體求刑二年,相較前述貪污重罪而言,刑度大幅降低,被告
當初面臨可能涉犯貪污重罪仍願主動回臺接受調查,如今重刑風險更是減低,被告實無逃
亡之必要。
(二)被告受限制出境處分迄今已長達一年餘,因被告在日本經營不動產仲介業務,需與客
戶面對面討論,然因身為負責人之被告長期缺席,諸多交易因此破局、客戶紛紛出走,對
公司營運損失難以估計,原裁定未將上情納入考量,殊非妥適。
(三)本案現已扣押被告、公司、第三人等帳戶存款六千九百二十二萬二千五百元,加計被
告擔保金三百萬元,總金額逾七千二百萬餘元,已超過檢察官起訴書認定被告本案所涉犯
罪所得,被告不可能捨千萬金錢,獨留老母(按指同案被告秦語喬)在臺接受刑事追訴。
(四)綜上,原審法院在無積極事證證明被告有何影響偵審調查之不當行為或可疑跡象下,
忽略被告不畏遭控重罪嚴刑,自發回國接受調查,並接受科技設備監控處分措施,期間完
全配合,從無行蹤不明之情事發生,僅以被告具雙重國籍、在外國有相當經濟能力云云,
即延長限制出境、出海處分,顯有失當,請鈞院撤銷原裁定,維護被告受憲法保障之居住
遷徙自由及工作權等基本權利。
法院判斷:
(二)依卷內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刑法第二百
一十六條、第二百一十五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洗
錢等罪嫌,均犯罪嫌疑重大,又審酌被告具有臺灣、日本雙重國籍,近幾年間頻繁交叉使
用二本……(按:沒有寫完就斷了)
(三)考量被告本案犯罪情節與所涉罪名、涉獲不法利益逾六千零八十萬元,具體犯罪情節
確屬嚴重,暨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被告本案犯嫌之危害程
度及其居住與遷徙自由權受限制之程度,就其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後,原審法院對
被告予以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及命被告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尚與比例原則無違,亦
無濫用裁量權、違反比例原則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
(四)再者,法院認定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之原因是否存在時,僅就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
,有無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二所定情形,及有無保全被告或證據使刑事訴訟程序順利
進行之必要為審酌。抗告意旨所稱本案扣押、擔保之財產已逾起訴書認定之犯罪所得、被
告因被限制出境、出海以致海外公司營運受阻及其他家庭等因素,均非斟酌之列;又限制
出境、出海及接受適當科技設備監控處分固然造成被告之居住及遷徙自由等權利受限制,
然已屬限制被告基本人權較輕微之保全手段,兼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
、公共利益及考量被告所涉本案犯罪情節與所犯罪名之輕重、科技監控之性質、功能及效
果、對其等生活之影響、尚無其他可達同樣效果且更為輕微之替代措施。
綜上所述,本件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及令被告接受適當科技設備監控處分之裁定,於法有
據,原審法院之認定與裁量,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被告仍執前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
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所以基本上只能說,還在審理中
而如果要以今天報出,實際上只需要三千至三千五百萬元,卻被浮濫提報成一點二五兆元
的預算來作為對照組,本質似有不同
進而更需要擔心的是,在明知道新事實之後,還要推進原本的數兆元計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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