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1-06 10:44:42※ 引述《ZEUS5566 (宙斯56)》之銘言:
: 如題 黃子佼好像有性侵 & 很多未成年的影片+照片
: 那利用職務找到受虐少女加以性侵的人 用職權 壓迫及肉搜的人
: 這種人會比黃子佼垃圾嗎?
: 還是黃子佼比較垃圾人呢???
: 我是覺得都一樣 一個全閹 一個閹3/4
: 有掛嗎?
其實問題是:
黃子佼是在第二審審理期間,才被令交保及限制出境、出海,在此之前似乎是基於事業層
面的顧慮(且根本不嚴重),才沒有這些要求
【第一次裁定】(一一四年五月二日)
甲○○應具保新臺幣伍拾萬元,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由:(簡單來講)
本來只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這部分不能上去第三審),但後來檢察官移送
併辦稱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犯罪嫌疑,基礎完全不同,因此有必要確保在整個案件終結
前,被告能遵期到庭受審
【第二次裁定】(一一四年十二月廿九日)
黃子佼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由:(簡單來講)
雖然案件已經第二審審結,但檢察官已經提起第三審上訴;且「被告縱有固定住居所、近
期無入出境紀錄、均遵期到庭接受審判、已與全數被害人和解等情,皆無礙於前揭限制出
境、出海之原因、必要性仍在之認定」
但社工師一案,則是先被羈押,然後才獲准交保
且裁定亦明示,未能交保則繼續羈押
所以如果真的要談嚴重性,原則上根本不適合直接拿來比較,不然會有輕重失衡的狀況,
對具體案情的檢視沒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