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Ycowmo (say)
2025-12-23 16:55:19※ 引述《Tsucomi69 (N9SU3XL3AJ4)》之銘言:
: 6.備註:
講真,一堆推文在罵法官判不夠重。
要不要先看一下法官最重能判多重= =
刑法63條
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減輕其刑。
刑法18條II項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刑法33條第3款(主刑之種類)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綜合以上三個規定,
1.未滿18歲不能判死刑或無期,所以最重是有期徒刑。
2.有期徒刑沒有加重事由的話,上限是15年
但上限這個東西本來就很難達成,舉個不太好的例子,
如果今天未成年人拿槍進去掃射全班算上限,那比較輕的狀況至少要少個半年一年
3.未滿18歲得減刑(雖然規定是「得」減刑,但基於少事法規定,不太可能不減)
所以判到12年在我國現行法律下已經是很緊繃的量刑了,
要譙人的話,好歹也去譙那些立法委員吧?